【精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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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一号 己经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 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概述 1 目的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规 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保证生产经 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2 依据 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3 执法主体 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4 执法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接上页 5 执法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2、员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6 执法原则 a公开公正原则 b以事实为依 据原则 c法律竞合原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d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7 当事人权利 申请听证权 陈述权 申辩 权 申请复议权 提起诉讼权 要求赔 偿权 第二章 种类和管辖 1 九种类行政处罚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四 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止建设 六 拘留 七 关闭 八 吊销有关证照 九 安全生

3、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管辖 1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 停产停业 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 由县以上安全生产 煤矿 监督管理部门 管辖 2 给予关闭 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报请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的权限规定决定 接上页 3 拘留 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 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 吊销有关证照 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建议有证照管理决定权的部门决定 5 两个以上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 其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6 受理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 发现不属于自己管 辖的

4、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部 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报请共同的上级 指定管辖 接上页 7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 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 件 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机 关管辖 下级机关可以将重大疑违法案件 报请上级机关管辖 9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纠正或 撤销下级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查处 的案件 第三章 程序 一 行政执法总的程序要求 1 执行公务时 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 2 作出行政处罚前 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的依法享有的

5、权 利 3 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若成立 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 罚 4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制作行政执 法文书 接上页 二 简易程序 现埸处罚 1 现场处罚条件 事实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 依据准确 对个人罚五十元以下 对单位 罚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 作出现场处罚应及肘报告 并应在5日内 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现场处罚应填写统一制订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简易程序 现场处罚 事实确凿 依据准确 填写行政 处罚决定书 五日内 报告备案 当场 交给当事人 接上页 三 一般程序 立案审批

6、调查取证 陈述材料 复核 领导审查 并作出决定 决定 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 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 三 一般程序 1 立案审批 行政处罚应当予以立案 填 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 2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 不得少于两人 应 全面 客观 公正地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 证据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 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 调查或检查 不得拒绝 阻碍或提供虚假 情况 接上页 3 回避制 a本人是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近亲 b本 人或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本人有其他利 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d回避由负责人决 定 负责人回避

7、由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e回避决 定之前监察人员不得擅自停止调查 4 领导审查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的有 关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听证会笔录 等调查结果送负责人审查 5 决定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徽 不 予行政处罚 c构成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d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 吊 销有关证照 三万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所得等行 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接上页 6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填写统一制作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载明以 下事项 a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或住址 b 违法事实和证据 c 处罚种类和依据 d 履行方式和期限

8、 e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 决定处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并盖公章 接上页 7 送达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生产经营单位 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个人或个体 户 交其本人签收 拒收的 在回执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将文 书留在其收发部门或住所 视为送达 b 当事人不在场 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并在 回执栏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c 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 交其代收人签收并在回 执栏注明委托情况 d 直接送达有困难 可以挂号送达 也可以委托当 地监察部门送达 e 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 可以公告 六十日后视 为送达 办案时限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一般应 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 由

9、于客观 原因需要延长的 应经部门负责 人批准 但不超过九十日 特殊 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 应当经上 一级部门批准 可延至一百八十 日 听证程序 1 当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合停产停业 吊销有关证煦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不得向当事人 收取听证费用 2 较大数额 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 对 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 接上页 3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 式提出听证 4 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 应当 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 证会时间地点 5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有正当理要

10、求延 期的 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当事人未按期 参加听证又事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听 证权利 6 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人 案件调 查人员 书记员 当事人及当事人代理人 接上页 7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由监督管理机关负 责人指定的本部门法制工作工作人员和其他非 本案调查工作人员担任 8 当事人代理人 由当事人委托授权为当事人办 理该案事务的1 2名工作人员并出具委托书 9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 当公开举行 10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a 有权陈述和申 辩 b 有权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c 如实回答主持 人的询问 d 遵守纪律 服以指挥 e 听证会结束

11、时应当对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11 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提出处理 意见并附听证会笔录报负责人审查 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 听证员或书记员宣布 会场纪律和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 核对名单 听证会开始 调查工作人员宣读案件 违法行为事实 出示证 据 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 的内容及法律法规依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案件 的事实 证据 适用的法 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提出新的证据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 关问题向当事人 调查工 作人员 证人询问 调查人员 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 布听证会结束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 适用权限 生产经营

12、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由县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对煤矿 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由煤 矿安全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 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一 对象 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投资人 二 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 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 个人经营 导致发生产安全事故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按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 1 重伤或1 2人死亡事故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发生3 9人死亡事故的 处五万

13、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3 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一 对象 主要负责人 二 违法行为 1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的 3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4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 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予案的 接上页 三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 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第一款违法行 为 导致发生员工伤亡的 末构成刑事犯 罪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下述规定处 以罚款 1 发生重伤或一至二人死亡 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发生三至九人死

14、亡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3 发生十人以上死亡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一 对象 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 二 违法行为 1 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孰视无睹 不加制止 3 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巳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 采取措施 4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5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6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或 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接上页 三 处罚种类 1 给予警告 2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一 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二 违法行为 1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2 提供虚假情况 3 隐瞒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 4

15、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 5 擅自启封或使用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 6 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7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或拒不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接上页 三 处罚种类 1 给予警告 2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一 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二 违法行为 1 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和配备人员 2 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规定考核合格 3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4 未按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危险 因素 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而擅

16、自上岗作业 接上页 三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一 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二 违法行为 1 矿山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 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 矿山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 已验收合格的 接上页 3 矿山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蚪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6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的 7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 8 特种设黍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 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 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接上页 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 停止建设 可以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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