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上传人:鴻禧 文档编号:125352197 上传时间:2020-03-1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哪些单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哪些单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哪些单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哪些单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哪些单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哪些单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哪些单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照管理审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

2、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第四条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第五条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

3、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第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

4、、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第七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

5、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当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第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实行参照管理的,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机构、职能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认定或者调整本单位参照

6、管理实施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对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依规依纪依法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有违反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录用、登记、调任、职务与职级确定、考核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