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会计——关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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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类:(一)法定减免法定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明确规定的减免税。1.法定性免征关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予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2.法定酌情减征或免征关税。(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实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4)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

2、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3.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性减免税之外,根据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办理的减免税,称为政策性减免税。如对科研单位进口的仪器、设备和大专院校进口的教学、科研设备的关税优惠政策,进口残疾人专用物资的关税优惠政策等。(二)特定减免特定减免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定减免税办法给予减征或免征关税优惠的。主要是:1.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地区和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减免税。2.其他进出口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减免税。如为了促进科教事业的发展、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向外订购的科教用品,属于规定范围以内的,经中心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审核,免征进口关税。(三)临时减免临时减免是指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范围以外的、由海关审批的减免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实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向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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