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附表(住宅改商用需要填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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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非公司企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 利害关系业主签字: 左邻: 右邻: 对门: 后邻: 楼上: 楼下:五、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盖章。六、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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