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合同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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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在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项目,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投资项目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内容:二、投资总额及用地面积1、乙方总投资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_万元(包括土地出让金、厂房投资、设备投资),注册资本_万元。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2、乙方项目用地面积_亩(以实际丈量为准),自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_月内完成全部投资。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性质、价格、四至范围、付款方式1、用途:乙方在安徽南陵经济开

2、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为工业用地。2、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3、价格: 6.5万元/亩。4、四至范围:甲方在南陵经济开发区内提供“五通一平”土地,地块编号_,出让给乙方,东至_,南至_,西至_,北至_。“五通一平”标准:供电线路、供水主干管道、排污干管、电信、主干道路架(铺)设至围墙外;场地平整按开发区规划就地平整。6、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10%作为土地订金,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时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50%,余款在乙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土地订金可折抵

3、出让金)。7、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乙方与甲方所属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为便于本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负责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协助办理项目的注册、立项、报批等有关事项,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四证一书”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项目用地,要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应于_年_月_日前交付“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

4、平整)项目用地给乙方。(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须按甲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并评审通过后,进行图纸设计和按图施工,甲方协助乙方图纸评审、工程招标的事项。在项目开工前15天,乙方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2、乙方在甲方交地后的1个月内动工建设。如乙方在甲方交地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1个月,延期期满后乙方仍未动工建设,则甲方有权对其地块进行调整。3、乙方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乙方建设的整体项目生产工艺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环保设施做到与项目设计、建设、投产“三同时”。4、乙方投资的项目,在

5、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80万元/亩。5、乙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须达500万元,乙方投资项目享受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五、违约责任1、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如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妥所需手续,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筹建和投产的,乙方可单方要求退出投资,甲方应无条件退回乙方交付的土地出让金。2、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后应严格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动工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情况跟踪督促,并可按照国家对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3、乙方在约定的建设期内未能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6个月,若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则企业享受优

6、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约定建设期满(含批准延期)的次月,并且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若延期期满后,未达到国家最低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土地,乙方投资损失自行承担。4、乙方自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当年不享受税收奖励政策;连续两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不能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六、其他事项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南陵县人民法院起诉。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肆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5页,以中文书写

7、为准。4、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南陵县签订。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附件一:土地使用条件附件二:企业优惠政策甲方:南陵县人民政府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附件一土地使用条件一、界桩定点1项目投资合同正式签订且甲方交地后,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南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二、土地利用要求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

8、为工业厂房;(2)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7%,其中用地面积未超过20亩的不得建造单独的生活设施;(3)容积率0.8;(4)绿化率15%;(5)建筑退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南陵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6)消防通道:厂区沿四周围墙应设消防通道。2乙方在出让宗地上从事建设必须严格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和本附件1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并履行项目相关报批手续,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南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中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若必须变更,须经南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向南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一套竣工资料。3甲方可以在乙方公用面积内,从事公益设施工程建设,如绿化、

9、架设路灯等。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南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若甲方造成乙方损失,应予补偿。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顺利地进入该地块。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5乙方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三废”要做

10、到达标排放。四、市政基础设施要求4.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电力、电信线路实行无杆化,围墙壁建设必须是通透的。4.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3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五、乙方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本附件的所有要求自动转移至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附件二企业优惠政策乙方在南陵注册成立的工业企业,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经营期在十年及以上的,享受我县南

11、陵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企业投产后的前两年给予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的财政奖励;第三年到第五年,给予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财政奖励。2、增值税企业投产后的前两年给予其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80%的财政奖励;第三年到第五年,给予其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财政奖励。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前两年给予其所缴税额地方留存部分70%的财政奖励;第三年到第五年,给予其所缴税额地方留存部分50%的财政奖励。4、按照关于经济开发区“零收费”的若干意见(南发200912号)文件规定内容享受“零收费”优惠政策。注册成立的工业企业经营期限未满十年的,企业应当退还前述各条给予的财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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