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二轮合同书村委会开的承包证明承包给第三人地该给谁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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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有二轮合同书,村委会开的承包证明承包给第三人,地该给谁 (17页) 本文部分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和修改!=我有二轮合同书,村委会开的承包证明承包给第三人,地该给谁篇一某村委会小组诉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某村委会小组诉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201X)包九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某村委会小组。 被告马某。 第三人国某。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诉被告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的负责人万文礼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文胜,被告马某,第三人国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安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诉称,原告于1994年3月将土地承包给被告马某,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为201X元,一次性付清。 201X年3月合同到期,但一直无法和马某联系,致合同至今未解除。 现在马某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国某,村委会多次找国某协商解除合同,但一直协商未果,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承包合同,返还土地,同时判令被告恢复土地面貌,拆除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印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转

3、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含附图),关于张龙圪旦马某承包盐碱地一事处理意见一份,通知一份以及证人李根全、李来全的证词等证据。 被告马某辩称,与原告签订转让与出售协议书是事实,当时我是与国某共同承包经营的,协议签订后我就没有参与经营,是国某投入的,201X年国某将我投入的35000元投资款退给了我,承包就和我没有关系了。 被告马某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 第三人国某辩称,合同到期是事实,如果签不成新协议就面临终止。 然而我们在承包时接管了原承包人王世贵的财产,现在在经营中我们又新建了许多设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即便是收回土地,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另外关于原告所称马某给我方转包与事实不符,我方是与

4、马某共同承包的共同主体,在我方的合同上有当时乡政府的公章,在承包人处有国某的签字,这与原告提供的协议文本不一致,按备案程序,我方的合同效力应高于原告的版本。 第三人国某提供以下证据,转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水域养殖证一份、渔业养殖证一份,房屋契证一份,村委会给国某的通知一份,村委会起草的协议一份,马某的说明一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14日原告某村委会小组与被告马某以及原承包人王世贵签订转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 协议由原北滩村委会的主任张文胜、书记王德忠、副村长李根全作为村委会代表签字,承包人由马某签字,设备与建筑物出售人王世贵签字,经办人处加盖了国某的私章。 1994年3月18日被告

5、马某与第三人国某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去原麻池乡土地管理所加盖了麻池乡土地管理所的公章。 并且第三人国某在马某持有的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但两份合同内容是一致的。 按合同约定承包地的四至为北起房地基,南至燕家梁北侧200米鱼池边,东起麻池二水库西坝,西至麻池七村地界(附平面图)。 承包期限为15年,从1994年3月起至201X年3月止。 承包费为201X元,一次性交清。 双方还约定原承包地上王世贵的砖木结构平房十间(185M),机井一眼(深85米,口径400MM),井位在房的东北角13米处,变压器一台(50千瓦),位置在房的西南45米处,附有水泥电线杆5根,电压线420米,精养鱼池六个,位置

6、在房的东南,水泥电话线杆12根,以上设备及建筑物全部出售给马某,金额为68000元,一次性付清。 另外协议约定了在不影响鱼池用水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利用机井浇灌本村土地,费用由村委会负担。 合同签订后马某将承包费及购买设备和房产的款项支付给了原告及王世贵,开始经营鱼池。 但因为马某有固定工作,经营一直由国某管理。 201X年3月被告马某与第三人国某协商一致退出了鱼池的经营,国某给马某退还了投资款35000元。 至此承包合同就一直由国某实际履行。 但此事马某与国某没有书面通知原告。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国某对原有房屋和设备进行了维修,并在承包的空地上建起了彩钢房、猪圈、平房等建筑物,在建鱼餐馆时因原

7、告村民阻止未能封顶。 201X年3月合同到期后,原告单方拟定了处理意见,要求被告解除合同。 并且原告与国某也协商过继续承包的事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X年3月国某向原告缴纳了201X年3月到201X年3月的承包费5000元。 在一直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承包合同,返还土地,同时判令被告恢复土地面貌,拆除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原告某村委会小组在合同签订时为包头市郊区麻池乡北滩村委会。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撤并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古城村委会。 再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国某申请对合同中涉及的砖木结构平房十间(185M),机井一眼(

8、深85米,口径400MM),,变压器一台(50千瓦),附有水泥电线杆5根,电压线420米,精养鱼池六个,水泥电话线杆12根,进行评估,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包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十间房屋的价格为54000元,机井价格为35000元,变压器价格为4000元,水泥电线杆5根价格为600元,低压电线420米价格为35200元,水泥电话线杆12根价格为1200元。 对于六个精养鱼池因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存在市场买卖价格,不具备价格鉴定条件,没有鉴定。 鉴定送达双方后,第三人国某认为鉴定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且鱼池经过多年维修、扩大,已经形成规模,投入资金也较多,应该一并评估,因此提出重新评估申

9、请。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国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重新鉴定。 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十间房屋价格评估为106303元。 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兴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机井的价格评估为27625元,变压器的价格为19360元,水泥电线杆5根价格为1035元,低压电线420米价格为1848元,水泥电话线杆12根价格为1782元,6个精养鱼池(面积为52亩)评估价值为780390元。 第二次价格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后,原告某村委会小组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认为鱼池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且被告在承包期间也没有改造鱼池,因此要求重新鉴定。 申请提出后原告又申请撤回

10、重新鉴定,认为鱼池不属于鉴定范围。 还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国某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某村委会小组给付投资款及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并且诉讼中已包含了本案中涉及的相关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某签订的转让与出售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 现在协议已到期,并且原告已经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说明双方已无续约的可能,因此应该终止合同的履行。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被告马某已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国某,虽没有正式通知原告,但从原告给国某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原告是知情的,因此可以认定国某是协议的实际履行人。 关于原告要求恢复原土地面貌,拆除土地

11、上的新增建筑物因第三人国某就相关财产补偿及赔偿已另案提出诉讼,本案不做处理。 关于原告要求归还土地,因地上物的相应补偿未作处理,可在处理完毕后一并解决。 关于第三人国某主张在承包期内增加了承包地面积,扩大了鱼池的水面面积,提高了生产力,应该对这部分给予补偿,因第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村委会小组与被告马某、第三人国某(合同实际履行人)签订的转让与出售协议; 二、驳回原告某村委会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

12、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国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赵金龙审判员乔占光审判员焦敏二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王瑞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13、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试题B B卷及答案合肥学院201X至201X学年第二学期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程考试(B)卷专业学号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

14、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A.5月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2.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女儿没有办成,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 这一协议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 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A.甲有1万元到期存款,甲一

15、直不去取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C.丙欠甲1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D.甲将价值1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总货款50万元。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货款的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 若乙公司提起诉讼,最多可以请求的金额是()万元。 A.18B.18.5C.20.5D.266.某工程的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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