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拥有购房合同两个人离婚在复婚房产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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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拥有购房合同两个人离婚在复婚房产证办 一个人拥有购房合同两个人离婚在复婚房产证怎么办由于该房产是双方离婚后一方购买,那么应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除非进行财产公证或者进行书面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

2、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 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制不

3、同于分别财产制。 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

4、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 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目前,世界上许多设有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下面,将一些国家有关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法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即使为婚姻期间取得的,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用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 夫或妻一方为其职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按其性质亦为各自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期间,由继承、赠与或

5、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财产。 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使用物品; (2)结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 (3)因精神赔偿所获得的补偿金;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 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 (1)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 (2)以继承、遗赠或赠与方式转移或获得的财产,除非赠与人规定其为共同财产; (3)夫妻任何一方供个人使用的财产或从事其职业所需要的财产; (4)作为奖品或奖金获得的财产,科学或文学手段,艺术手稿

6、及草图,革新或发明的设计稿以及其他类似的物品; (5)保险金或作为造成个人伤害的赔偿而判给的损害赔偿金; (6)能表示或代替单独财产的价值或体现该价值的财产。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 (1)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物; (2)夫或妻职业上必需的物; (3)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各国对夫妻特有财产范围的规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对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及其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特有财产的举证责任、特有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结算等作了进一

7、步的规定,从而形成特有财产制度。 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的意义在于,它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关于我国婚姻法增加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的原因,在对第十七条的解释中已有论述。 关于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本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

8、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关于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适宜的,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这次修改,考虑到现在夫妻婚前财产越来越多,笼统地将上述规定作为法律规定会产生一些问题,并且从物权制度上也需进一步研究。 因此,先是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但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婚姻法增加了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

9、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 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

10、为共同财产。 不少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的国家将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如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中规定,“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为夫妻个人财产;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定,“因精神赔偿所获得的补偿金”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定,“保险金或作为造成个人伤害的赔偿而判给的损害赔偿金”为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 本条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

11、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

12、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贵重的首饰等,即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意见未被采纳。 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 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当然,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价值较大”的含义不同。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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