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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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欢迎来到招生考试网http:/工作计划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计划生育休假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一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对实行计划生育和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

2、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事、财政、农业、民政、计划生育、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公民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依法领取光荣证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

3、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九条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 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 六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假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假30天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凡享受第七、八、十条规定的晚婚假、晚育

4、假、 护理假及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其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二条 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定点服务。 免费服务范围包括发放避孕药具、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及人工终止妊娠术。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妇实行 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属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免费服务范围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48元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48元 三输精管结扎术

5、220元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600元 五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800元 六人工流产手术怀孕不满四个月按150元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的按700元。 第十五条 凡享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有关人工流产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第十六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终生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由女方所在

6、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非婚生育子女者依法履行了计划生育法律责任领取结婚证后符合前款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应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退休当月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保健费发放原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夫妻双方均为个体工商户或一方是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居民的

7、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夫妻一方有用工单位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用工单位承担50另外50执行个体工商户奖励政策 四夫妻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额承担 五夫妻双方均未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也未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无业居民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六夫妻双方均属下岗职工下岗时原单位未支付计划生育保健金的再就业前可持失业证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按城镇无业居民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退休奖励金发放原则 一百分之五退休奖励金以职工退离休当月核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以后不再调整 二奖励金从职工退离休

8、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范围内提前退休不 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退职、病退的职工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四离异、丧偶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五再婚家庭曾领取过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持证一方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第二十条 改制企业、特困企业中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与现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或重新就业者执行在职职工政策与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者再就业前执行城镇无业居民政策。 第二十一条 农牧民凭光荣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区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三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项目、技术、

9、信息、贷款、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四子女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六对采取长效绝育措施的领证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第二十二条 农牧民2000元奖励金发放原则 一离异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婚的家庭按双方各1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丧偶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婚的家庭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曾领取过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持

10、证按1000元标准发放双方持证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四夫妇双方一方是农牧民的按1000元标准发放另一方享受城镇居民的奖励优惠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已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45周岁至59周岁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四条 农牧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育家庭夫妇年满60岁以后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保健金、退休奖励金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列入职工福利科目开支 二国有企业职工由企业列入成本开支 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由用工单

11、位解决并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四城镇无业居民的保健费、农牧民2000元奖励金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区县政府财政纳入预算支付。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家庭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 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因不落实本办法相关奖励规定而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年内不予晋职

12、、晋级和评先、选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篇二计划生育休假相关规定 计划生育休假相关规定 1、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 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 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5、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两年以内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人 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科室情况,可奖励计生假7天;男职工的妻子生育第一胎,可享受15天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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