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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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 11 项)(一)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初审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2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的审查法律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

2、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2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2定点生产证书后方可生产。” (三)碘盐加工许可的审查法律依据: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2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四)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许可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五)食盐批发企业分装小包装碘盐许可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分装小包装碘盐。”3(六)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经

4、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 碘 盐批发业务 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4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七)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4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

5、一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八)省内食盐、其他用盐运输许可法律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2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调拨到省外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省内跨市(地)、县(市、区)调拨的食盐、其他用盐的运输,应当持有

6、省盐业主管机构或市(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九)食盐、其他用盐跨省购销及其进出口业务的许可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盐、其他用盐从省外调入或调供省外及其进出口业务,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5向省外购销食盐、其他用盐。”(十)盐田的废弃、转产许可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盐田的废弃、转产,面积在三十五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三十五公顷以上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异地就近购进盐产品许可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7、二十三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用盐及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品。经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也可就近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品。用盐单位使用的盐产品,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 ”二、行政监管(共 4 项)(一)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管法律依据:6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 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二)碘剂、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的监管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碘盐包装

8、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三)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的监管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四)两碱工业用盐合同及执行情况监管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两碱工业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省和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备案。”三、行政处罚(共 27 项)(一)在海盐场保护区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7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

9、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

10、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三)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财产和设施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2盐业管

11、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将盐田废弃、转产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罚款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将盐田废弃、转产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9(五)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

12、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六)利用盐土、工业废盐和废液加工食盐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利用盐土、工业废渣和废液加工食盐。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2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13、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经营的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购销、经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10下的罚款。”(七)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财物及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倍以下的罚款。”(八)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

14、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九)生产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15、不符合质 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16、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倍以下的罚款。”(十一)擅自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1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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