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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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委托委托贷贷款借款合同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样式一样式一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 市 市 县 区 借款人 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 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向甲方发放 币种 资金委托贷款 甲 乙双方按 年 字第 号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2 日提出的 委托贷款通知单 所列各项 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经协商一致 按以下条款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贷款币种 项目 种

2、类 金额 用途 利率 期限如下 币 种 项 目 种 类 金 额 大写 小写 用 途 利 率 期 限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 用于办理用款 还款 付息等 第三条第三条 甲方在提用借款前 应向乙方提交提款计划 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提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的金额放出 第四条第四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3 第五条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旭还全部借款本息 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具体还款计划 按还款 计划还款 第六条第六条 利息计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息利息

3、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 按 结息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 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 并毋需通知甲方 从调整之日起 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 和 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并另行签订担 保合同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 甲 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 应经 双方协商一致 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 由甲 乙 委托人三方达成

4、书面协议 第十条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 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的 应根据违约金额 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 项的情况时除外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 放的贷款 并对违约使用部分 按银行规定加收 4 的利息 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的 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 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 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应给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 项 第 项的情况时除外

5、 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的 乙方有权催收贷款 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 的利息 甲 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合同的 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 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 灭失 危及贷款安全时 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提前收回贷款 可直接 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甲 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

6、可以向 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或诉讼选择一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 担保合同的 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 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 市 市 县 区 注 如立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 由其主

7、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如本合同毋需担保 划去第七条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 一 适用范围 本合同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 在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对象发放委托贷 款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 二 如果借款人是贷款人的开户单位 签订合同时划去第二条 三 三 第三条中的提款计划和第五条中的还款计划 分别指分期借款计划和分期还款计划 四 四 第七条中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 五 第三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 六 第十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 七 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而本合同条款未

8、涉及的 由双方协商一致后 在第十一条中约定 八 八 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 合同必须由甲 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如果订合同单位 不具备法人资格 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6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样式二样式二 合同编号 年委借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7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 市 自治区 市 县

9、区 乙方接受委托人委托 根据国家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向甲方发放 币种 资金委托贷款 甲 乙双方按 年委托字第 号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 委托贷款通知单 所列各项 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经协商一致 按以下条款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贷款的有关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 大写 用途 8 利率 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用款计划 还款来源 还款计划 第二条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用款 还款 付息等 第三条第三条 甲方在使用借款前 应根据第一条所列用款计划 向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据用款

10、 乙方应在甲 方办理用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金额放出 第四条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并按第一条所列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第五条 利息计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 按 结息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 从调整之日起 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并通知 甲方 第六条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9 第七条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资料 第八条第八条 合同的

11、变更 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 甲 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 应经 双方协商一致 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 由甲 乙 委托人达成协议 第九条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 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 应根据违约金额 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 项的情况时除外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同时乙方有 权停止发放贷款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 并对违约使用部分 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 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

12、知时 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 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催收贷款 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 的利息 甲 乙任何一份单方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 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 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 灭失等其他原因 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乙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 收回贷款 10 乙方提前收回贷款 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第十条 乙方根据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 同意作为本项贷款

13、本息的担保人 并另立保证合同或抵押 合同执行 担保人应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甲 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 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 可以向合 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清时 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甲 乙 担保人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中国农业银行 公章 11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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