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法制史、商经背诵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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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1、法律解释【内容】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特点:a.法律解释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b.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c.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d.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分类:根据主体与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特定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指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2、法律推理【内容】含义: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特点:a.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 b.法律推理

2、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c.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3、法适用的目标【内容】A.“合适”的法律决定:a.形式法治上的可预测,第一,适用者最少的武断和恣意;第二,按照一定方法适用即存在法律规范。 b.实质法治上的正当性,第一,按照一定的标准(社会的正义观念或道德标准)来判断决定是否为正当;第二,运用“特定”法学方法来保证法律决定的正当性。B.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紧张关系,决定者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C对特定时间内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4、司法【内容】A.含义: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B.特点:a. 司法具有国家权威性; b.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c.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d.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C.司法与执法的区别:a. 主体不同; b. 内容不同; c. 程序性要求不同; d. 主动性不同。D.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和基本要求:a. 司法公正; b.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内容】a.社会是法的基础和前提,法是社会的产物。法律、国家、监狱等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法律的性质和功能最终都决定于社会,法律的

4、变迁也与社会的发展进程基本一致。b.法律是社会诸调整手段之一。社会调整就其本质来说就是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有法律、宗教、道德、政策、行政等,法律不是社会调整的唯一手段,为了有效的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6、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内容】a.宪法:最根本的法律渊源、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b.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c.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d.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e.特区法律f.规章:部门规章、

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g.条约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注意】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法律规则【内容】a.定义: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b.逻辑结构: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部分。 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 法律后果: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的相应结果部分。

6、c.分类:1.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权利性)、义务性规则(命令性、禁止性) 2.依内容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有法不在此法)、委任性规则(无法,委托另定法) 3.依规则对行为的限定程度:强行性规则(职权性、义务性)、任意性规则d.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e.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具有语言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法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 语言的作用:“语言不仅是理解不语的客体的之当然实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工作者的核心对象他

7、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论”。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区分法律规则和法律语言的意义: 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的语句进行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本身或语

8、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表达的或语句背后的意义。【解析】假定条件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勿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法律后果分为: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

9、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法律规则的三个组成部分在具体的法律规则都是是可以被省略的,但不能同时省略。8、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内容与解析】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

10、间存在主次关系。具体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

11、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注意】本节内容相当重要,特别是法的价值及其冲突的解决办法是卷四最后一题的常考知识点,望考生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制史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一)西周的契约形式1.买卖契约-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死物的较短的契券,如兵器、珍宝。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傅别债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契券上,别是在契券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拿一半。 (二)宋代的契约立法1.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买三种。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具有法律效力2.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

12、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3.借贷契约借是指使用借贷,而贷为消费借贷。使用借贷成为负债,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二、婚姻(一)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1.结婚结婚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离婚-七出三不去七出: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可以将其休掉,“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是指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二)宋朝的婚姻制度1.结婚规定婚龄,男15岁,女13岁以上,可以结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

13、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2.离婚允许妻子在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条件下离婚或改嫁妻子改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转移 三、继承(一)西周的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即由妻子所生的长子继承。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宋朝的继承制度1.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外,还允许在室女(未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2.南宋时,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1)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2)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承人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承人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

14、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收归国家所有。商法1、汇票的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

15、索。(3)追索金额与再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解析】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主要差异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次序第一次权利第二次权利,非因付款请求权受阻不得行使。对象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行使条件票据未过时效;持票人持有票据原件;票据所载金额必须一次性得以完整履行;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向付款人移转票据。有法定追索原因;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作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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