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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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一、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一) 建设用地预申请和受理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项目预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供地项目预审,符合规划和计划及供地项目的予以受理,并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单位持“预审意见书”到计经、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 申请用地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三) 调查、测绘县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并对拟征用地块发布建设用地预公告。(四) 拟定农用转用、耕地补充、征

2、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呈报说明书等“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县、自治区审批。(五) 公告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向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方案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限分别为15日、10日。公告期满后,依据泾源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地,并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六) 供地、发证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区位、用途等条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工程竣工后,用地单位应申请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验收。二、 基准地价公示和标定地价备案制(一) 基准地价公示县城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人

3、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的标准、等级,基准地价每两年修改一次。(二) 标定地价备案制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行上市、入股、抵押和核资注册资金等经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单位备案的函等材料,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可并上报备案。三、 土地登记程序(土地变更登记程序)(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 土地使用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2、 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进行实地勘查,并经土地使用者确认;3、 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的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机关及批准权

4、限、土地用途、宗地面积等情况逐一审核;4、 土地登记人员编制土地从事登记卡、归户卡,并经局领导审核,缮制土地证书;5、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证书。(二)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人员依据村民建房审批编制土地证书,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由国土资源局发土地使用证。四、 土地出让、转让办理程序(一) 申请由转、受让双方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转让和用地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转让宗地的批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2、 受让方出具用地报告,用地报告中说明用地理由、面积、用途、地界等;3、 原为出让土地的需要提供出合同和出让金支

5、出凭证;4、 其它有关材料。(二) 审核报批1、 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该宗地块是否准予转让;2、 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宗地,进行现场勘察;3、 转、受让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4、 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用地者缴纳有关规定费用(税);6、 报批程序(三) 登记发证经依法批准后登记人员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五、 固有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和立案1、国土资源局对因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动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2、对受理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土地矿产执法人员应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

6、制作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呈报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二)调查、取证1、经批准连的违法案件,县国土资源局将背时派承办人,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矿产执法证件;2、对认定有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承办人经局领导签发,及时制作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违法责任人,并签发送达回证请负责任签收;3、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须制作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现场询问笔录、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并经违法责任人、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4、调查结束后,承办人要根据事实

7、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讨论时制作讨论笔录。(三)处理1、根据讨论结果,认定事实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2、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人;3、违法责任人要求听证的,制作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由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四)执行1、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县国土资源局将督促其履行,并制作

8、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2、当事人不履行的,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件副本移交县人民法院,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结案1、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县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2、承办人在案件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六、采矿权审批程序包括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程序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程序。(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矿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

9、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产范围图,矿区范围必须以拐点界定(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3或6)标定X坐标值7位,Y坐标值8位);以海拔标定开采深度标高;3、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产企业应提交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以能用作

10、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申请矿泉水还须有区级或国家级技术鉴定证书、储量审批决议书。当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向采矿权申请人下发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采矿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附安全生产

11、管理部门审批意见);(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审批意见;(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7)申请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8)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9)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批准文件。申请开采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审查:县国土资源局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审查。3、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到上述资料3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颁发采矿许可证。4、通知和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向在矿区范围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七、村民建房报批程序(一)申请当年需用宅基地的建房户,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核加注意见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二)调查、公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和实地调查,对符合规划和申请条件及用地标准的,在村指定地点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三)审批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总体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审查,对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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