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苗族乡东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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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坪苗族乡东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02年5月20日经东风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9月20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2009年2月20日再次经东风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颁布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乡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第三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遵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

2、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常驻人口、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人口、外来本村的流动人口。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机构第五条 为切实落实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之规定,成立东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第六条 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每月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七条 为有效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行以村民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自治计生管理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每10户选出1名中心户长,负责此10户的人口与

3、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和中心户长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第八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配合村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开展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带头遵守计划生育章程和村规民约。第三章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依法组织村民制定通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等,监督村民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等。第十条 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生殖保健康知识,大力提倡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尚。第十一条 依法维护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帮助本村育龄群众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为育龄群众

4、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服务。第十二条 及时协助做好本村范围内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对象的调查、初审评议、公示工作。第十三条 负责及时掌握本村的人口动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及时如实上报相关情况。第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分开,每季度向群众公开本村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发放、出生人口死亡、结婚、已婚育龄妇女“三查”、节育手术落实、违约金的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对举报违法怀孕和生育,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奖励。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有权知晓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

5、况的权力,有要求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权利。第十六条 有权监督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第十七条 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乡人民政府的申诉权。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户有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优待的权利。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协议等。如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处理。第五章 利益导向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协调上级政府部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生殖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使计划生育户政治上有地位,在经济上得实惠。 1、 按时

6、兑现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每月5元,一年60元,每年12月一次性兑现。2、 如符合规定再生育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再生育计划的,且女方达到45周岁,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3、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其子女考上大专院校,村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对农村享受“低保”的独生女家庭,其独生女考上全日制大学重点本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考上全日制大学一般本科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4、 夫妇双方均属农村户口,因意外怀孕而主动落实人流或引产的对象,一例补足100元。如属计划生育家庭户主动落实女扎或男扎的,分别给予200、100的奖励。5、 参加“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对年底评选的“五好”家庭户、

7、优秀妇女由村发纪念品。6、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在美好新村规划建设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四建五改六通七化”和就业门路的优待政策,具体标准是:(1) 凡计生户在实施建园、建坝、建池、建家工程时补足每户300-1000元;(2) 计生户在改厨、改厕、改水、改路工程时补足每户500-1000元;(3) 计生户优先享受再就业免费职业技术培训和学习;(4) 为计生户的就业者免费输入工业园区和省内外就业市场。7、 农技部门免费培训和提供种植技术。8、 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为独生子女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第六章 激励机制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环情孕情监测、落实避孕节育手术者,落实以下

8、激励机制:1、 按时参加“三查”服务的,每人每次奖励10元。2、 生育一孩对象及时落实“安环”手术的,奖励50元。3、 生育二孩以上对象及时落实“结扎”手术的,奖励100元。4、 计生户及时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各奖励50元或100元。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居)中按照总户数5的比例评选出计划生育文明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表彰。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东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东风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02年5月20日经东风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9月2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9、2009年2月20日再次经东风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颁布实施)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风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订以下:一、本村规民约适应于本村常住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口、外来本村的流动人口。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咨询。传播生殖保健知识,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尚。(二)及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

10、村计划生育“三结合”的调查、摸底、确定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对象的调查、初审评议、公示工作。 (三)负责及时掌握本村的人口动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及时如是上报相关情况。(四)每季度向群众公开本村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发放、出生人口死亡、结婚、已婚育能妇女“三查”(即:查环、查病、查孕,下同)、节育手术落实、违约金的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财务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对举报违法怀孕和生育,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况予以奖励。(五)做好村民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办证基础资料的初

11、查工作并提供有关手续,如无故未提供的,向申请办理者支付50元违约金。(六)协助乡镇计划服务中心向育龄夫妇做好安全、有效、适宜的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宣传动员工作,为已婚育龄妇女做好“六到户”的优质服务。(七)对生育及落实补救措施的已婚育能妇女协助提供免费技术服务,若未提供服务,每次支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对暂不能落实避孕措施的,60天内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并搞好随访,若未提供避孕药具,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八)每个季度组织已婚育能妇女免费参加“三查”,并提前通知,如未提前通知的,每次付给未提前通知者每人50元违约金;如未开展“三查”服务,每次付给已到“三查”地点者每人50元违约金。(九

12、)对外出已婚育能妇女每季度寄回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三查”证明者,每次给予5元的邮资补助(每年年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同“三查”对象结算一次),如未按时兑现,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外来人员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有关手续。如无故未出具的,则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十一)协助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法征收本村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十二)对违约金实行专人收取、专帐管理,全部用于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有知晓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和要求计划生育村务公

13、开的权利。有权监督村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二)计划生育户有权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优惠政策,有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优待的权利。(三)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教育学习,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倡导婚育新风尚。(五)应遵守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时与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服务协议并切实履行义务,如无故未履行义务,则不能享受计划生育的有关优惠和优待。(六)新婚夫

14、妇生育第一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照顾生育二孩或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夫妇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生育证,如无证怀孕,则付给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七)村民生育小孩后,应在10日内向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报告婴儿出生情况,90日内到镇计生服务站落实长效避孕节育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如未及时报告或未按时落实措施,则每次付给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八)已婚育龄妇女应在每个季度规定的时间内到村或镇计划生育服务室(站)参加“三查”。如未按时参加“三查”,则每次付给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违约金。(九)村民到镇外暂住、务工

15、、经商一个月以上者,应主动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未办证外出者,则每次付给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十)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乡镇计生服务站接受“三查”,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能外出,如未办证外出、未在每个季度规定的时间内寄回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三查”证明的,则每次付给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十一)违法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辰,于人流、引产术后90日内按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通知的时间自行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避孕育措施,如未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则每次付给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的违约金。(十二)村民向流动人口租借房屋的,应向其告知本村村规民约的规定,督促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日内向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报告,如流动人口未持证又在限期内未补办的,除对其按法规处理外,房主每次付给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如发现外来人口违法怀孕,应及时向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报告,如未及时报告,除按法规处理外,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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