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应知应会知识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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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应知应会知识汇编1.当前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行政部门职能、机构、编制全面落实;基层机构队伍稳定;机制创新成效明显;队伍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世代服务体系岗位培训全面加强;职业化培训体系初步形成。2.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中推行“一证三师”入职培训考试,“一证三师”指什么?答:“一证三师“是指:生殖健康咨询师资格证、执业医师、统计师、社工师。3.市政府确定的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有关人口计生工作的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目标?答:2009年市政府确定人口计划生育为民办实事项目是:“提升人口素质社会行动”。目标是:将出生缺陷干预行动覆盖全体目标人

2、群,覆盖率达90%以上,推行优生筛查保险1万份,将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内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扶助对象是指江苏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5.如何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答:(1

3、)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的标准及领取方式?答:(一)对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1月1起为每人每月60元,直至亡故为止。(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

4、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三)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的发放,由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各地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7.享受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应符合哪些条件?答:享受我市农村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应为: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

5、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8如何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答:年龄在15至49周岁的外出育龄妇女,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并且拟在异地居住30天以上,外出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生育证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限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9.如何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答:根据

6、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场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可在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10、我市开展“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工作目标?答:以农民家庭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的生育质量、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为主线,以整合提升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为目标,通过“五星级示范村”建设、“新农村新家庭百千万工程”项目的实施等,扶助百村成为五星

7、级示范新农村、千户成为人口计生新家庭、万民农民在生育生活生产上得到实惠。11、何谓人口计生宣传“四大框架”体系?答:即人口计生“理论宣传、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群众宣传”。12、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时的咨询和交流技巧有哪些?答:(1)幽默的语言表达能力;(2)真诚的人文关怀;(3)宣传语言要简洁新奇;(4)宣传语言要富有哲理;(5)宣传语言要形象生动;(6)宣传语言要优美悦耳;(7)把握好交谈契机;(8)耐心倾听对方意见。13流动人口如何办理再生一孩生育证?答: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

8、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14.沪、苏、浙“两省一市”区域内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答:双方户籍地在同一省市的,由户籍地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 两地婚姻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分别由各自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各自户籍地落实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15如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答: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原来的独生子女证。办证时附下列材料:1、身份证

9、、婚姻证明、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照片一张。16.如何领取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答: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照顾再生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申请办理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程序如下:(一) 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二)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

10、有关证明材料之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三)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应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民主监督。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给生育证。17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本标准?答: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本标准。18.如何领取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答:根据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提倡妇女怀孕后到常住地乡(镇)

11、或街道办事处领取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凭证可享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19如何享受晚婚假、晚育假? 答: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原3天),共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原3个月),共4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20接受节育手术后有何假期待遇? 答: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根据不同手术享受休假,假期内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放置宫内节育器,全休2天(不含手术当天,下同),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

12、出宫内节育器,全休1天;放置药物皮下埋植剂,全休3天;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全休2天;输精管结扎,全休7天;输卵管结扎,全休21天; 人工流产(含药流),全休14天;人流同时上环休息16天;中期引产(含钳刮),全休30天。 同时施行两项及以上节育手术的,假期不得合并计算,按所施术项目的最长假期休假。但产中、产后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产假另加相应的节育手术假期休假。在生育后3个月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在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可延长假期2天。21如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答: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

13、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辖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辖市、区财政支付。 22.公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如何处理?答: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3.流动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对流进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实行“同城待遇”) 24村(居)民自治工作的三个关键环节?答:一、章程的制定;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的落实;三、政务公开。25.江苏省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条件?答:江苏省人口与

14、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

15、女孩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26.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如何确认再生育条件? 答: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27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享受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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