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合同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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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崔建远 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

2、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

3、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突破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 五、合同原则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六、准合同 罗马法:无因

4、管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英美法:quasi contract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 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 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

5、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 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A交付主义: B合理分担主义: C

6、债务人主义: 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 A.确定的有偿合同: 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双务单务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

7、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 (5)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

8、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影响

9、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 (2)继续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 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尤

10、其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 (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 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

11、。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特征: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

12、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 涉他合同的类型: a. 以缩短给付为目的 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 2区分意义 (1)是否等价有偿。 (2)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十、本约与预约 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

13、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指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台民第465-1条:“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十一、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任意合同)。 第三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立法例 广义合同法 狭义合同法 大陆法系:民法债(债权、债务)编。 英美法系: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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