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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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以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被考核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

2、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予记分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及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第

3、五条 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年时,责任人以每2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

4、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二)责任人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第十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即“两个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下列几种情况均应进行考核:(1)按“两个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规定开展考核工

5、作。(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3)对被列入差异化监管的企业所施工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及考核的。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上“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给责任主体记分的依据。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

6、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对违规事实留取影像资料,并在影像资料中注明具体部位或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网上进行,在网上系统中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四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确认单不在网上形成的,监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信息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4,以

8、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第十五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当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

9、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

10、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3、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d=Xi/N ,其中 Xi=1KYi+Mi, Yi=Yin,责任人周期记分值:Jr=Yi+Mi Jd:责

11、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r:责任人周期记分值Xi:责任单位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被考核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Xi:单个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K:单个项目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的历次考核的总次数,复查不计评价次数;Yi:单个项目的历次考核记分累计采集值;Yi:项目单次考核的记分采集值;Yi:单次考核的项目单位工程记分累计值;n:单次考核的项目单位工程个数;Mi:复查时拒绝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记分值。责任人同时有多个项目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第十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上

12、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

13、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责任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14、,并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扣8分;(二)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扣8分;。(三)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8分;。(四)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改正的,每次扣10分。第五章 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及应用第二十四条 质量安全考核实行诚信评价制度,基本分值为100分。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Xd=JdAdBdCdXd: 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Ad: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应扣分值Bd:责任单位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

15、分值Cd:责任单位良好行为应加分值。责任人质量安全诚信分值:Xr=JrArBrCrXr: 责任人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J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Ar: 责任人不良行为应扣分值Br:责任人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Cr:责任人良好行为应加分值。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有效期均为两年。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一)不良行为扣分值:1、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简易行政处罚)的,每一起给相应的责任单位扣5,责任人扣10分;2、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立即直接予以扣分;如事故被认定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持书面文件送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记分:(1)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下同)各扣10分,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下同)各扣20分;(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20分,责任人各扣30分;(3)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8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二)在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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