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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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1、 建设工程合同管的目标:(1) 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 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3) 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4) 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2、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市场经济主要是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而计划经济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必须有规范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3、 我国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核心是合同管理制度。4、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大控制目标上,这三大控制目标的

2、水平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5、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管理也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避免和克服建设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6、 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分类: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7、 建设工程合同按完成承包的内容分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 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 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5) 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9、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是法人。10、 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

3、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12、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入当年投资规模的平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13、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14、 合同则是招标投标竞争内容的明

4、确化。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1)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2) 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 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 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3、 合同法律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4、 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

5、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6、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日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8、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10、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人和非企业法人。11、 合同法律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2、 合同法律客体物: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借款合同。13、 合同法律客体行为:勘察设计、

6、施工安装、绑扎钢筋、土方开挖、抹灰。14、 合同法律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工程设计图纸文件。15、 合同关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6、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17、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还可以分为合法性行为和违法行为。18、 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中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19、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20、 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

7、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禁运等。21、 代理是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22、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意志(4)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3、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4、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只有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正真建立。授权代理权

8、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25、 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26、 工程招标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发包人机建设单位。27、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28、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9、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1) 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 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3)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行为。30、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9、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1、 代理关系终止:(1)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 被代理人或代理死亡3)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 监护关系消灭。第二节合同担保1、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时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时主合同,主

10、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2、 担保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4、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5、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责任为第二位)和连带责任保证(并列赔偿责任)。6、 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非法人)(2) 国家机关(公有制单位)(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

11、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有制)7、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8、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9、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10、 抵押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11、 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 生产设备、原材料、

12、半成品、产品。(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 交通运输工具;(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2、 不得抵押的财产:(1) 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由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3、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4、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15、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

13、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16、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17、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18、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19、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20、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

14、的权利包括:(1) 汇票、支票、本票;(2) 债券、存款单;(3) 仓单、提单;(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 应收账款(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1、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22、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履行期。23、 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2

15、4、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25、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6、 定金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27、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8、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29、 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工程建设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比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这种保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0、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31、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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