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产品质量法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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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生产者 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二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 除外 三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 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六条 明示的质量要求是指产品质量的内在质量 与外在说明一致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包 括明示担保的质量要求和默示担保的质量

2、要求 明示担保 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 的性能 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 主要 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 准或者要求的说明之中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责任是依法产 生的 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 主要是商 销性默示担保 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 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生产厂商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原告彭某因养鸡需要 于2002年12月3日 从某饲料种禽有限公司以5593元价格购取三黄 雏鸡6580只 所需的饲料均从经销商即被告朱 某处购买 原告使用由第二被告某饲料厂所生 产的饲料饲养到2003年2月中旬时 该批三黄鸡 长到2市斤左右 且有脱毛 啄毛现象 于200

3、3 年2月19日与经销商朱某一起将该批土鸡饲料送 检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鉴定 案例 2003年2月28日 检测院作出浙丽质检 理 字 2003 年第12 013号检验报告 判断土鸡后期配合饲料中饲料粗蛋白明示 分析保证值不合格 嗣后 原告以被告某 饲料厂所生产的土鸡配合饲料粗蛋白不合 格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 诉至 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因饲养肉鸡的要求 向被告 方购取土鸡后期配合饲料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由于被告某饲料厂所生产的土鸡后期配合饲料 中粗蛋白明示分析保值不合格 导致原告所饲养 的肉鸡食用后出现脱毛 啄毛等现象 且肉鸡生 长周期延长 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厂房应承 担民事

4、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某饲料厂赔偿经 济损失计人民币150640元的请求 其合理部分 本院予以支持 不合理部分 不予采纳 对产品质量承诺后的责任 原告谢某于2004年11月在广州从被告韩国 某计算机安全公司代理商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购买了被告生产的型号为NXG50的网络安全 产品 某防火墙 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 发票 与2005年1月3日开具 被告产品的质量保证书 中已经明确承诺 对其产品提供一年免费部件 维修或更换 一年免费维修服务 一年免费上 门服务 案例 原告购买产品后不久就出现质量问题 至2005年7 月已不能开机 原告于2005年7月发函给被告要求 予以技术服务和服务 但被告未

5、予理睬 双方遂 纠纷成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为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 本 案为涉外产品质量纠纷 因产品购买地在广州 本院作为产品销售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之中 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作为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地之法律 应作为 本案审理的依据 被告产品的质量保证书中已经明确承诺 对其产 品提供一年免费部件维修或更换 一年免费维修 服务 一年免费上门服务 现原告产品购买后不 足一年因发生质量问题 被告未按其承诺提供相 应服务 其行为已构成对最终消费者的违约和违 反相关法律 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现要求 被告履行产品维修义务有理 本院予以支持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责任 的承担

6、2006年4月1日下午 原告董某用从被告迟某处购 得一口3尺2寸的铁锅煮玉米 听小工说锅底漏水 原 告就去查看 拉开灶门后 锅底突然脱落 喷溅出来 的水和蒸汽将原告烫伤 原告于当天被送到某医学院 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 开水烫伤躯干 四肢48 原告住院29天 共用去医疗费26256 51元 2006年8月6日复查 支付门诊费437元 2007年1月 23日经某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原告伤情为8级伤情 需后期医疗费1400元 用去鉴定费720元 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是在使用被告铸锅公司生 产的铁锅时被烫伤 被告铸锅公司又不能提出 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使用的铁锅在质量上没有瑕 疵 故被告铸

7、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迟某因指明了产品的生产者 被告铸锅公司又 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产品缺陷是销售者照成 的 故迟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桂生与广州市威宁电子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相关案例 索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生产者之间 销售者之间 生产者与销售者 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 的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案要 点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

8、明产品规格 等级 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 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 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4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注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 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 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七条 产品标识 指产品上或包装上用于识别产 品或其特征 特性所作的各种表达和指示 的统称 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厂名 厂址 标准编 号

9、 产品的成分名称 含量 生产日期 安全使用日期 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 中 文警示说明等 无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 合同并非无效 原告W公司和被告T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 订面 辅料订货合同 该合同签订后 W公司于 2004年11月5日向T公司提供04D02 M0011毛衣共 计300件 总价款为15300元 T公司收货后 未向 W公司提出对于货物质量的书面异议 W公司向T 公司供货共计价款34900元 T公司仅支付了货款 10470元 尚欠W公司货款24430元 2005年3月8 日 W公司将品检报告交给T公司 T公司以W公 司未及时提供有效品检验报告为由要求退货 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

10、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双方均应按约履 行自己的义务 W公司未及时将品检报告交给 T公司 W公司该行为显属不当 但此行为并 没有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 T公司在收货后 未向W公司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 却仍未付清 货款 由此引起纠纷 责任在T公司 T公司理 应及时付清欠款 W公司据此要求T公司支付 其货款24430元的诉讼请求 与法不悖 应予 支持 出售 三无 产品后的责任归 属 一 2002年8月6日 原告袁某与被告姚某鉴定了一 份 购销订货合同 约定姚某为袁某购造切割机 一台 价款63000元 袁某必须交纳31500元的订金 从交付到整机出产 姚某40天完成 超期一天罚 1

11、000元 双方还对货物质量等做出了约定 合同签 订了 袁某向姚某交纳订金31500元 2002年12月9 日 姚某将切割机送回袁某厂内 后因部件存在质 量问题 经维修和更换部件后 切割机仍不能正常 运转投入生产使用 一直存放于姚某处 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 姚某提供切割机给袁某 既没有切 割机的型号 说明书 亦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 同时 袁某 姚某双方对该切割机试运行中 确认了部件存在质量问题 后虽经维修和更换部件 但切割机尚未正常运转投入生产使用 袁某 姚 某双方亦没有对切割机确认合格 姚某对切割机维 修已满6个月 没有将切割机交付袁某生产使用 使切割机闲置至今 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并要

12、 求姚某返还定金 证据充分 予以支持 姚某应按 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违约金 给袁某 袁某向姚某订购切割机 姚某既无场所生产经营 亦没有技术能力 且市场并没有此类切割机出售 法庭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此切割机的性能和质量进 行鉴定 但由于此类切割机没有投入生产 没有图 纸 没有样板及具体质量标准 致使有关质量鉴定 部门无法鉴定 袁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袁 某要求姚某赔偿违约金63000元 不符合法律的规 定 不予支持 姚某出售无型号 无说明书 无质 量标准 无合格证明的切割机给袁某 姚某的损失 由其自己负责 出售 三无 产品后的责任归 属 二 2003年7月4日 原告北京某高新

13、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 被告某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筑路协议书 并在协议书 中约定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据该合同于2003年 7月18日与某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用某固化剂进行筑路的 协议书 约定修筑一条全长8公里 宽3 5米 相当于四级 标准的公路 原告又于2003年8月1日与某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签订了一份用某固化剂修路协议书 约定修筑一条全长 2 5公里 宽15米 厚15厘米 相当于三级公路水平 原 告分别汇款合计40万元给被告 案例 2003年8月原告收到被告方的固化剂 但该批固化剂的 外包装上除了一张英文书写的纸片外 无任何有关该 产品的成分说明 使用说明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厂 名 厂址

14、 也无相关注意事项 更无相应的中文说明 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供该产品的大概成分 使用配 方 操作技术 也未告知产品的保质期 原告收到固 化剂后 于2003年9月开始在被告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做 了三段试验路段 但均不合格 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 货款不成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 原 被告签订的合同虽为 筑路协议 但实为一份包含技术指导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此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 也未违反我国法律 规定 应认定为有效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 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被告 发给原告的货物未按照我国法律做任何中文说明 所 有包装上未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 厂名 厂址 无产 品的标准 产品标识

15、 无使用说明 无保质期说明 无任何大概的说明 无环保说明 无检验证书 也没 有提供相应的英文说明 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该批产品 合法的进口检验检疫通关证明 这批进口的固化剂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 的规定 也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办 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产品标识注册规定 及其他相关规定 故被告所提供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被告方未能提供其培训原告方技术人员的书面文件 供技术指导及培训人员的义务 原告无相关筑路资 格是事实 但原告聘请了相关专家和人员 租用了相 关设备进行施工 虽不具备施工资格 但已具备合同 约定的施工条件 且在被告专家指导下 所修公路仍 不合格 责任应该在被告

16、柳大伟与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 店有限公司中信广场分店产品责 任纠纷上诉案 相关案例 索引 进口商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 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 国家 地区 以及 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名称和地址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 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要 点 易碎 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 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 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 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明储运 注意事项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禁止伪造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 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 厂址 第三十条 冒用他人产地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原告某造锁公司和H公司都与某日用百货公司签订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取得 双菱 牌商标使用权 2001年 某 市工商局扣留了H公司生产的 双菱 牌锁453箱 每箱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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