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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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 近日,四川省人社局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还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成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新政策 根据意见,通过改革,我省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成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待遇新政策 根据意见,xx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

3、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xx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xx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xx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xx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成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新政策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收入。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授权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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