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治理模式及方法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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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流程治理模式及方法探寻 【内容提要】建立案件流程治理模式是当前检察机关为进步案件质量而倍受关注的热门题目,在建立案件治理机构上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审慎对待。案件治理的具体运作实施,要完善相应的治理规则、运行模式和考评机制。【关键词】案件流程治理保证案件质量是检察监视的生命线,规范案件流程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框架内,积极探寻案件流程治理的最佳模式和方法,是强化法律监视,维护公平正义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我们辽源市西安区*本着这一主旨,对案件流程模式和方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摸索和探寻,通过参考和鉴戒各地检察机关的作法,结合本院的一些实践,在理论和思路上开始形成了带有自己特点

2、和规律的案件流程模式雏形,对今后全面制定和推行案件流程治理机制打下了基础。一、构建案件治理机制建立案件治理机制是案件流程治理模式的首道工序,也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案件治理机构职能的确立与划分、治理机制的建立、以及案件质量监视等诸多要素的构成,因此,必须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一)建立案件治理机构。建立案件治理机构是保证案件流程治理模式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条件,也是确保案件流程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因此,必须予以确立和完善。基于检察机关目前机构和职员设置等因素的制约,如何建立一个既公道又高效的案件治理机构,很难作出正确的决断。从探寻的角度出发,本着务实的原则,我们提出两种构建设想:第一种是由检

3、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牵头并负责,分别从侦查监视、公诉、反贪、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科室各抽一名职员,组成案件监视治理委员会。这种组合的好处是:一是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该机构负责人,可融会贯串于各科室具体业务的监管之中,便于协调治理;二是所有组成职员都是各业务科室,代表着不同的业务层面,不同的视觉,在研究处理案件时,可以产生较好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进步工作效率;三是控申科抽出的职员可作为本机构内勤职员,负责对整个案件流程的治理与监测,可利用控申部分首先获得案件线索的上风,及时向治理机构提供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促使案件流程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种是由控告申诉检察科承担此

4、功能。多数人以为现行的检察业务分工上,控申部分事实上已经承担着部分案件治理功能,如立案侦查环节中不服不立案的,批捕环节中要求赔偿的,起诉环节中要求赔偿的,判决环节中不服判决申诉和错案赔偿申请的,目前都是通过控申部分来具体运作和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控告申诉的权利,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视,控申部分通过受理申诉来制约业务部分的办案。应该说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视。假如把立案侦查环节中的撤案,批捕环节中的复议、复和改变,起诉环节中的撤案不诉、撤回起诉和退回侦查,判决环节中的判决无罪、二审改判等一系列事中和事后监视事宜,一并交由控申部分来完成,再

5、赋予其更加全面的监视职能,控申部分就可以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全部案件进行完整的治理。笔者以为上述两种方案各有利弊,但更倾向于前者。前者利于工作的开展,但也有不便于治理的弊端。后者虽便于治理,但开展工作不便于协调。我们深信,无论启用那一种构建方式,只要认真把握其内在规律,并加以科学的配置和调理,都会收到预期的效果。(二)案件流程治理基本步骤。案件流程实际是一种人为的程序控制,这种控制不是盲目的,而是带有逻辑特征的,它体现了治理职责”、“资源治理”、“活动过程”、“丈量、分析和改进”过程中形成的封闭式逻辑循环的现代监控理念,是实现增值并持续改进的长效约束机制。因此是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进步执

6、法水平的根本保证。1、受案方式。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治理的第一道关口。为把住案件受理关,案件治理机构必须对进进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治理,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要进行审查,也就是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受案应具备的有关材料等等。受案方法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未进进诉讼环节案件的治理,包括控告(预告)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请求刑事赔偿案件的受案治理;其二,已进进诉讼环节案件的治理,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和本院移送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受案治理;其三,非诉讼案件的治理,包括外地协查案件、上级院指定管辖案件的受案治理。通过

7、严格的受案治理,为案件办理、报送形成正确导向,进步受案质量。2、流程监控。凡在检察机关进进诉讼环节的案件,案件治理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分的办案活动是否符正当律规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的非结论性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以便及时了解各类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正确地把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题目。(三)案件质量监视。程序治理是实体监视的基础,实体监视则是检验程序治理效果的主要标准。对案件的实体监视,主要通过考评案件,分清办案质量的优劣,促进和进步办案质量。1、案件评估的依据。按照刑法、形式诉讼法以及最高人

8、民*制定的有关办案工作规定、赏罚细则、案件规范化治理的要求,参照岗位目标治理考核办法,制定案件评估内容和方法。2、案件评估的范围。主要是检察机关各业务部分办结的案件,包括侦察监视部分、公诉部分、自侦部分、民行部分及控申部分办理的案件。重点评估的案件主要包括撤消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复议、复核或刑事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等。 【内容提要】建立案件流程治理模式是当前检察机关为进步案件质量而倍受关注的热门题目,在建立案件治理机构上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审慎对待。案件治理的具体运作实施,要完善相应的治理规则、运行模式和考评机制。【关键词】案件流程治理保证案件

9、质量是检察监视的生命线,规范案件流程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框架内,积极探寻案件流程治理的最佳模式和方法,是强化法律监视,维护公平正义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我们辽源市西安区*本着这一主旨,对案件流程模式和方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摸索和探寻,通过参考和鉴戒各地检察机关的作法,结合本院的一些实践,在理论和思路上开始形成了带有自己特点和规律的案件流程模式雏形,对今后全面制定和推行案件流程治理机制打下了基础。一、构建案件治理机制建立案件治理机制是案件流程治理模式的首道工序,也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案件治理机构职能的确立与划分、治理机制的建立、以及案件质量监视等诸多要素的构成,因此

10、,必须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一)建立案件治理机构。建立案件治理机构是保证案件流程治理模式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条件,也是确保案件流程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因此,必须予以确立和完善。基于检察机关目前机构和职员设置等因素的制约,如何建立一个既公道又高效的案件治理机构,很难作出正确的决断。从探寻的角度出发,本着务实的原则,我们提出两种构建设想:第一种是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牵头并负责,分别从侦查监视、公诉、反贪、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科室各抽一名职员,组成案件监视治理委员会。这种组合的好处是:一是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该机构负责人,可融会贯串于各科室具体业务的监管之中,便于协调治理;二是所

11、有组成职员都是各业务科室,代表着不同的业务层面,不同的视觉,在研究处理案件时,可以产生较好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进步工作效率;三是控申科抽出的职员可作为本机构内勤职员,负责对整个案件流程的治理与监测,可利用控申部分首先获得案件线索的上风,及时向治理机构提供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促使案件流程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种是由控告申诉检察科承担此功能。多数人以为现行的检察业务分工上,控申部分事实上已经承担着部分案件治理功能,如立案侦查环节中不服不立案的,批捕环节中要求赔偿的,起诉环节中要求赔偿的,判决环节中不服判决申诉和错案赔偿申请的,目前都是通过控申部分来具体运作和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检察

12、机关和法院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控告申诉的权利,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视,控申部分通过受理申诉来制约业务部分的办案。应该说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视。假如把立案侦查环节中的撤案,批捕环节中的复议、复和改变,起诉环节中的撤案不诉、撤回起诉和退回侦查,判决环节中的判决无罪、二审改判等一系列事中和事后监视事宜,一并交由控申部分来完成,再赋予其更加全面的监视职能,控申部分就可以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全部案件进行完整的治理。笔者以为上述两种方案各有利弊,但更倾向于前者。前者利于工作的开展,但也有不便于治理的弊端。后者虽便于治理,但开展工作不便于协调。我们深信,无论启用那一种构建方式,只要认真把握

13、其内在规律,并加以科学的配置和调理,都会收到预期的效果。(二)案件流程治理基本步骤。案件流程实际是一种人为的程序控制,这种控制不是盲目的,而是带有逻辑特征的,它体现了治理职责”、“资源治理”、“活动过程”、“丈量、分析和改进”过程中形成的封闭式逻辑循环的现代监控理念,是实现增值并持续改进的长效约束机制。因此是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进步执法水平的根本保证。1、受案方式。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治理的第一道关口。为把住案件受理关,案件治理机构必须对进进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治理,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要进行审查,也就是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受案应具备的有关材料等

14、等。受案方法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未进进诉讼环节案件的治理,包括控告(预告)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请求刑事赔偿案件的受案治理;其二,已进进诉讼环节案件的治理,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和本院移送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受案治理;其三,非诉讼案件的治理,包括外地协查案件、上级院指定管辖案件的受案治理。通过严格的受案治理,为案件办理、报送形成正确导向,进步受案质量。2、流程监控。凡在检察机关进进诉讼环节的案件,案件治理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分的办案活动是否符正当律规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

15、案件的非结论性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以便及时了解各类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正确地把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题目。(三)案件质量监视。程序治理是实体监视的基础,实体监视则是检验程序治理效果的主要标准。对案件的实体监视,主要通过考评案件,分清办案质量的优劣,促进和进步办案质量。1、案件评估的依据。按照刑法、形式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制定的有关办案工作规定、赏罚细则、案件规范化治理的要求,参照岗位目标治理考核办法,制定案件评估内容和方法。2、案件评估的范围。主要是检察机关各业务部分办结的案件,包括侦察监视部分、公诉部分、自侦部分、民行部分及控申部分办理的案件。重点评估的案件主要包括撤消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复议、复核或刑事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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