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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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发表时间:2003-6-12 17:56:33 中国环境标准网 浏览 1194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onitoring ofTotal Amount of Pollutants in Waste Water200212-25 发布 200301-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HJ/T 922002I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引用标准13 定义14 监测方案的制订2

2、5 采样点位35.1 点位的设置原则35.2 点位设置35.3 采样点位的管理36 监测采样36.1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3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46.3 采样方法 47 流量测量 58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69 质量保证 1010 总量核定 13HJ/T 922002II前言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本规范由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 2003 年 01 日 01 日起实施。HJ/T 922002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151996 超声

4、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XX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J/T 3008.15 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ISO 4359:1983 明渠水流测量矩形、梯形和 U 形测流槽;ISO

5、4360:1984 堰、槽明渠水流测量三角剖面堰;ISO 4377:1982 明渠水流测量平坦 V 形堰;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瞬时水样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3.2 混合水样3.2.1 等比例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3.2.2 等时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3.3 比例采样器是一种专用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HJ/T 92200223.

6、4 自动采样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不连续采样。4 监测方案的制订4.1 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4.1.1 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4.1.2 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4.2 总量监测的方式4.2.1 物料衡算日排水量 100 吨以下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误差超过 30%的排污单位,按4.2.2 执行。4.2.2 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 吨

7、,小于 500 吨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 4 次,即每季度或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二者之差超过 30%的排污单位,按 4.2.3 执行。4.2.3 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 500 吨,小于 1000 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4.2.4 自动在线监测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0 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4.3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4.3.1 生产概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8、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4.3.2 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4.3.3 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4.3.4 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4.3.5 总量排放限值和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和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4.3.6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4.3.7 采样方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4.3.8 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4.3.9 样品保存及贮运;4.3.10 流量测量和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和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维护及注意事项;4.3.11 质量保证要求;4.

9、3.12 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4.3.13 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4.4 监测方案制订步骤4.4.1 准备阶段HJ/T 9220023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4.4.2 实地调查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生产和排污、排污规律和监测点位等基本情况。4.4.3 制订方案根据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 4.2 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 4.3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制订出详细的监测方案。4.5 监测方案的执行4.5.1 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4.5.2 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

10、)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4.5.3 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4.5.4 如果主导产品和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5 采样点位5.1 点位的设置原则5.1.1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5.1.2 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

11、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5.1.3 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5.2 点位设置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5.3 采样点位的管理5.3.1 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 GB15562.1 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5.3.2 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

12、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5.3.3 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 5.2 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6 监测采样6.1 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原则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HJ/T 9220024程小于 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等于 24h 的过程监测;小于 24h 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

13、过程监测。大于(或等于)24h 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 2h 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 24h 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和最佳采样频次的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实际情况。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6.2.1 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总量收费等方面的依据。6.2.2 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

14、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6.2.3 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 20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和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对于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 24h 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6.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 100 吨的企业)每年 4次以上(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 100 吨以下的企业)每年 24 次(上、下半年各 12 次)。6.2.5 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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