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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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管理制度1、成果鉴定、登记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者,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好有关成果鉴定申报表格,将完整的科研技术资料(包括原始数据)提交科教科,然后由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申报。经初审同意申报鉴定的科技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鉴定申报表送广西医学情报所或广西医科大图书馆进行成果查新检索后,交到科教科。由科教科将科研技术资料送到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时间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形式有:函审鉴定、会议鉴定或检测鉴定。课题组成员变动的必须向科教科递交变动申请报告,并有变动人员的签名,由科教科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以申报课题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必须在1个月内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成果处申报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否则不能申报广西科技进步奖。2、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与外单位交换、交流、转让或与有关厂矿企业合作生产等,须事先向科教科提出书面说明,经院学术委员会初审报所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签订合同等事宜。3、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要严格执行保密和专利制度,不论集体或个人,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向外单位、外人泄漏详细内容(特别是配方、工艺、材料等),违规者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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