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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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

2、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

3、质检部门移交。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2005年8月,在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186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这1860家机动车安检机构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

4、检验任务,并责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了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为了使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国家质检总局依据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交管部门过去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经验,起草了规章草案。三、规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说明规定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定义、管理依据和基本管理原则;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管理)规定了安检机构的设置原则、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程序和受理、审批程序;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规定了安检机构承担机动车安检工作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有关工作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和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安检机构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后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进出口机动车及军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安检机构的定义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确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安检机构的概念,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两概念是依法而释义。(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规定第一章

6、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采取三级负责的模式,即总局负责政策、规章和制度的研究制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计量认证、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管。同时,还明确了安检机构的工作原则。(三)安检机构的资格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和资格许可制度1规划管理对安检机构的资格进行规划管理,设立、审批都应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检测的原则,对全国的安检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规章要求,各省应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置规划未

7、批准的,不得设置安检机构。2资格许可制度规定在公安部1989年发布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制度的分类、条件、审批程序、资格有效期及重新申请程序。(1)关于安检机构检验资格分类及相关的申请、审批程序问题规定将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并且在资格许可制度中对其申请、审批程序给予不同的规定。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特殊检验资格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对安检机构资质的分类

8、、分层管理,有利于合理规划、布局,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到位,不留死角。(2)关于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基本条件的问题规定对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安检机构要取得资格许可,须具有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资格考核、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在用计量器具通过计量检定、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联网及相应的场地和设备条件。这些新的要求督促安检机构购置设备、培训人员、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保障上路机动车的安全。(3)关于安检机构资格证书的问题原公安部门颁发的确定安检机构承检资格的机动车

9、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有效期为一年,这种管理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地区差异。规定明确,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安检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利于全国安检机构统一管理及规划布局。(四)安检机构的行为规范规定的第三章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指明了安检机构的权利、义务,包括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数据;向行政部门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依法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建立检验数据档案;定期报告检验工作情况等。(五)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1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参照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方式,充分考虑了安检机

10、构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不同之处,明确提出了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能力比对测试、听取各方意见、调查处理投诉案件等五种对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从各个方面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顺利开展。2.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为了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及时、有效,保证安检机构在三年有效期内自觉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检验,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安检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六)安检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五章明确了安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的各种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作为监管部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管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两方主体都是一种制约。(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 关于机动车进出口安全技术检验的问题对于机动车进出口安全技术检验,我国有承担口岸进出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其具体的检验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 关于特殊管理的车辆的问题军用车辆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事特殊行业、需特殊管理,由特定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按国家各有关规定执行。(稿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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