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药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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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 201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遵循原则、采购范围(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二)遵循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

2、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坚持招标与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三)实施范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农(林、茶、盐)场医院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鼓励我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四)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授权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

3、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五)采购周期:暂定为18个月。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中标企业的中标资格,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六)适用范围:参加本次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部分用语含义,见附件1)。(七)公告发布方式:本次项目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http:/)和海南省卫生厅网站(网址:http:/)或有关媒体发布。二、职责划分(一)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对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

4、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牵头成立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各项评审,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二)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国家发改委未公布指导价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审核基本药物中标(入围)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省商务部门负责对采购机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中标的基本药物的质量和配送进行监督检查。(五)省监察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

5、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六)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具体实施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文件、受理企业投标资料、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等。(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编制、评标、议价等工作。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按合同要求采购基本药物,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按协议约定向采购机构及时付款。各有关部门

6、的其它职责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三、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及方法(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2、我省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增补品种。3、参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等资料,由专家结合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剂型和规格。每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种。本轮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再参加我省下一次非基本药物的招标,直接进入非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法1、我省基本药物的招

7、标采用“双信封”制度,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只有经济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同时选择两个次低者作为备选中标企业。2、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同一标的独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投标企业单独议价的方式,其它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由省交易中心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我省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由省卫生厅及时将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三)基本药物实行单一货源承诺方式我省基本药物原则上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原则上只选择一家供货企

8、业中标,由该企业获得我省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四、基本药物技术标资料申报及审核(一)基本药物投标人报名条件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本次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加。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分别具有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9年至2011年在生产

9、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5、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基本药物投标人申报材料(技术标申报材料见附件2,商务标报价须知见附件3)。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完整的技术标申报材料。2、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3、同生产企业药品只能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4、商务标投标直接在网上进行投标,不再递交纸质材料。(三)基本药物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技术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

10、何修改,只能书面申请并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后撤销报名。(四)基本药物投标材料审核1、省交易中心受理投标人递交申报材料后,负责对投标资料进行形式审核。2、对投标材料审核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或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网址http:/)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3、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交易中心确认投标药品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4、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或其它不良行为,应立即停止评标或终止采购,

11、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终止采购的,经省卫生厅审批,由备选中标企业中价低者递补,并及时签订购销合同,承担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供货、配送等责任与义务。五、基本药物评审和中标(一)基本药物评标分类根据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依据国家药典、SFDA药品批件等,相同基本药物的以下情况进行合并评审:1、组方相同或同方异名的基本药物为同一标的;2、注射剂的分类规则:(1)注射剂不同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配比、包装或材料(普通大输液除外)等合并为同一标的;(2)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同一标的;(3)注射液相同含量大于或等于50ml与小于50ml分为两个标的。 3、

12、带附加装置(如附配液、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的合并为同一标的。4、片剂(糖衣、素片、薄膜衣、异型片、双层片、浸膏片)的为同一标的;5、软膏剂和乳膏剂为同一标的。普通大输液是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和10%)四种输液产品,相同规格分别按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三种包装材质分别评审。中成药规格标“”的包括该剂型下所有规格,合并为同一标的进行评审。本次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划分质量层次。(二)基本药物限价制定规则1、限价依据(1)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文

13、中价格)。(2)2011年其它省份同产品中标均价。(3)2009年度海南省同产品的中标价。2、限价原则限价按评标分类规则以同一标的基本药物的最小制剂单位计算。(1)同一标的基本药物的限价,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作为限价,无平均采购价格的依次以2011年其它省份同产品中标均价、2009年度海南省同产品的中标价的顺序来进行计算。(2)根据以上原则均无法计算限价的基本药物则由专家与投标人直接进行单独议价。(3)所有基本药物的限价均不得高于国家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零售指导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三)基本药物评审组织1、根据基本药物评审规则,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临

14、床和药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企业的药品评审。(四)基本药物技术标评审1、技术标评审,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金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技术标评审体系,见附件4)。2、基本药物按照技术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1)同一标的基本药物投标产品为独家生产的,由专家与投标人直接进行单独议价。(2)同一标的基本药物投标产品数量2-4个,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3)同一标的基本药物投标产品数

15、量5-7个的,技术标得分排名前4的进入商务标评审;8个以上(含本数)的,技术标得分排名前50%(四舍五入)的进入商务标评审。临界线上得分相同的,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最新行业排名在前者进入商务标评审;若无行业排名者,则企业销售金额高者进入商务标评审。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3、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在省交易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诉,最终结果在报价前予以公布。(五)基本药物商务标评审1、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药品,投标人应通过省药品交易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药品商务标进行电子报价、解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报价解密失败或未报价、未解密的,视为自行放弃。报价解密时间截止后,通过省药品交易平台公布报价结果。2、商务标投标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等在内的供货价,不得高于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3、商务标投标报价,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的药品之间,不得出现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4、进入商务标评审环节的药品,最低报价为中标药品,同时选择两个次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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