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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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混凝土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31210702混凝土排水管126-2010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GB/T11836-200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相关有效的标准设计图集、图纸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堆场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2.样品数量 抽取同规格型号样品10根。3.注意事项(1)样品龄期不超过6个月。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的样品,若自然养护,龄期不少于28天;若蒸汽养护,龄期不少于14天。(2)抽

2、取的样品应由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3)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或按相关图集生产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和相关图集并进行确认。(4)产品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贮存和运输,保证其安全,并不磕损、断裂。(5)本产品为现场检验,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受检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四、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GB/T11836-2009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样本量备注项目内容1标 志9.1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B是10/2外观质量粘 皮 6.2B是10/麻 面B局

3、部凹坑B蜂 窝A塌 落A露 筋A空 鼓A裂 缝A合缝漏浆A端面碰伤A3尺寸偏差管子公称内径6.3B是10/管壁厚度B管子有效长度B弯曲度B端面倾斜B开槽施工时A顶进施工时4物理力学性能内水压力6.4A是1/外压荷载裂缝荷载6.5A是1/破坏荷载5保护层厚度6.6A是1/五、质量判定1.产品质量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

4、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且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

5、标准要求”。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外观质量:10根受检管子中,A类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每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项,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符合执行标准要求。(2)尺寸偏差:10根受检管子中,A类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每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根,B类项目的超差不超过2项,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尺寸偏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3)物理力学性能:内水压力和外压荷载检验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当内水压力或外压荷载检验不符合执行标准规定时,应从剩余样品中再抽取2根管子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仍

6、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内水压力和外压荷载检验都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保护层厚度:被测的3处内外保护层共6个测点测值均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被测的3处中有1处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应从剩余样品中再抽取2根管子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仍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被测的3处中有2处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保护层厚度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5)标志判定:管子出厂前,应在每

7、根管子表面或在出厂证明书中标明相关内容:企业名称或商标、QS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记、生产日期和“严禁碰撞”等字样。标志内容不缺项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缺项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六、异议处理原则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

8、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现场检验不予复检。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现场检验项目不予复检;(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七、附加说明1.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联系人:傅心甫、郑仕富;联系电话:0571-88072707、88079160。2.评审人员:冯晓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陈捷翔(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龚小飞(嘉善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施建村(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郑仕富(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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