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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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院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吉林市大中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我院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等全面

2、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第五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对院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对系级社团的监督指导工作。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学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第七条

3、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其它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办理各级各类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成立的社团为系级社团,除遵循本办法外,还要遵循所在系对于社团活动的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系级社团经现任会长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推荐,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查

4、,符合条件者,报院团委批准同意,可晋升为院级学生社团。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固定的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五)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

5、生证;(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院正式教师;社团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应该是我院相关系部或党政部门。指导老师和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

6、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学院同意。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院团委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

7、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确定。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院团委同意批准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登记类别;(三)社团负责人;(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第十九条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章 学生

8、社团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

9、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学生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五)对学生社

10、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六)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七)对于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

11、当于每年5月中旬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报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的目的、

12、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活动具体审批程序为:(一)先由协会负责人或理事会成员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领取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二)填好表格后,由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审核批准(系级社团由系团委审核批准);(三)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报请院团委批准;(四)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上交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存档,另一份由协会内部自存;(五)如遇紧急活动,可以直接找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或团委老师直接审批。第三十四条 每月学生社团联合会全委例

13、会时,各社团需上交每月活动反馈表以及相应财务报表。凡申请了重点活动基金的社团活动,需上交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决算。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院团委审查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第三十六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海报张贴必须在得到院团委同意,加盖海报张贴专用章后方可张贴。对于未经过审批、盖章的海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宣传部将强行撕除。社团网络宣传内容需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方可上传。第三十七条 院级学生社团必须在

14、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新,不得擅自提早招新,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的十月份,个别社团因特殊原因需在第二学期招新的必须取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系级社团原则上不得在全院范围内招新。第三十八条 社团招新后收取的会员费需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召开的财务工作会议协商决定,各社团不得超额收取费用。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社团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九条 为了更加有利于社团的发展,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院级社团系部挂靠制度。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四十条 社团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主管财

15、务必须有一名)、秘书长。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大会决定。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该社团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审查通过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任命。学生社团可视情况由会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各社团干部视为院级学生干部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察。第四十六条 担任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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