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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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目录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概述第二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第三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四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概述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和特点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和特点?(一)工程质量的概念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和质量和工作质量。 (二)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

2、;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走上了法律化的轨道。 2、条例是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3、条例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9章82条。 第二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1)建

3、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主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实验报告 5、发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7、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8、需要继续使用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定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

4、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4、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1)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2)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

5、责任;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 3、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厂商、供应商;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不得使用;3)对涉及机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回避的义务; 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第三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一、建设工程质

6、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

7、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对委托部门负责。 第四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证证和、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二)竣工验收的类型 1、单项工程验收; 2、全部验收;(三)竣

8、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收尾工作; 2、验收准备; 3、竣工自验; 4、正式验收; 1、项目的收尾工作1)项目经理要组织有关人员逐层、逐房间的进行查验;2)保护成品和进行封闭;3)有计划地拆除和清理施工现场;4)做好电气线路和各种管线的交工前检查;5)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有负荷联动试车; 2、各项竣工验收准备;1)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清理和准备向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1)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清理和准备向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1)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清理和准备向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编

9、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1)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清理和准备向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2)准备工程决算书,编制竣工结算表;3)提交竣工报告,准备工程竣工通知书、工程保修书;4)资料文件;5)准备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各项资料;6)制定验收工作计划; 3、竣工自验(初步验收)1)自验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2)参加自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施工人员共同参加;3)复验;4)在自验和复验的基础上,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的预验; 4、正式验收1)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2)组织 (1)签发竣工证明书并办

10、理工程移交; (2)进行工程质量评定;2)组织竣工验收; (2)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3)结算工程款; (4)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5)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1、备案时间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提交的文件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划、许可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其他文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等。

11、 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1、保修范围依据建筑法第62条规定,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房屋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2、保修期限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建筑工程保修的责任 1

12、、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三)建筑工程保修的程序 1、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二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2、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日期到达现场; 2、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3、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其自再次接到通知书的一周内仍未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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