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修改终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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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修改终稿范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完善论文作者李佳璐准考证号010210142065警察学院指导教师任丽莉主考学校大学完成时间xx年6月2声明本篇论文是本人在相关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没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特此声明3目录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51.1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51.2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健全权力制约体系构成的需要61.3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实现法治和民主政治的保障62我国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62.1立案监督力度不够大72.2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72

2、.3审判监督效力不够强72.4执行监督不到位82.5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不深入83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建议和对策83.1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必须要坚持的两个前提83.2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对策93.2.1与时俱进,更新观念93.2.2明确重点,有效监督10参考文献13致谢144论我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完善摘要在我国法律职责构成中,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并且通过有效的实践,检察机关也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不断的总结、整改,才能推进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段前进。 本文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由我

3、国国情所决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以及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健全权力制约体系的需要,是实现法治和民主政治的保障等几个方面入手,阐述了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大意义;并针对检察刑事立案监督、检察刑事侦查监督、检察刑事审判监督、检察刑事执行监督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几个方面履行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完善对策,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更好发挥提供意见建议。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完善51982年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

4、律解释、规定、制度等对检察监督的主体组织、监督对象、内容、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为检察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活动。 在40多年的法律实践中,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改善我国立法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法律监督,就是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执行法律和遵守法

5、律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实质是防止违法。 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的意义。 1.1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制统一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 法制统一不仅是指国家的立法和谐,不相矛盾,更重要的是指法能够得到普遍一致的实施,即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主动追究,予以纠偏从而维护法制的统一。 我国检察机关既属于执法机关,又属于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律守护人”及“法律监督者”。 它对法制的守护,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是行使侦查职能,对国家

6、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察究,以保障国家法律在国家职能活动和权力行使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通过公诉,将违反法制的人送上法庭追究其责任,以修补恢复被损害的法制。 三是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中得到统 一、正确实施。 另外,检察机关不仅仅是追诉犯罪的机关,而且要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冯向辉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历史J,载于江海学刊,xx年03期,第56页。 6对有利、不利的各种情形予以全面关注,注意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人权。 1.2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健全的权力制约体系构成的需要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是防范权力

7、专横、滥用、腐败的独特的运作机制,是以法律制约权力的基本形式。 在当代中国,国家机关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用都应有法律上的根据,并接受法律的监督。 中国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保障行政权和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实现对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 但这种监督在保障行政权、审判权合法性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范围限制,是较低限度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另外,我国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也具有充分的权力制约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亵渎职守而实施的职务犯罪,会不断出现新形式,发生新变化,因此,只有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才能有效

8、的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1.3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实现法治和民主政治的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系统的子系统,通过对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和司法权的人员的法律监督,保障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成为实现法治和民主政治有效运作的具体保障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在

9、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2我国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在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中,检察刑事立案监督、检察刑事侦查监督、检察刑事审判监督、检察刑事执行监督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多方面都或多或少存王珊珊浅论中西方检察制度之比较J,载于大观周刊,xx年34期,第16页。 7在问题,现就这几方面作出剖析。 2.1立案监督力度不够大立案监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 在立案监督过程中,依然存在多方面问题。 一是案源渠道不畅通,立案监督线索不多。 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 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

10、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 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案还是不立案,无所适从。 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 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 2.2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在对侦查行为监督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阻力和挑战,并面临许多问题。 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 二是对另案处理案

11、件监督较难。 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 对“在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 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当立案而却作为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 2.3审判监督效力不够强在对法院的审判监督过程中,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只重视公诉权的行使,重心放在了公诉的质量上,而不自觉地忽视了监督职责,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J,载于中国法学,xx年05期,第32页

12、。 8的情况。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仅限于对公诉案件审判的监督,而对于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基本上没有开展。 由于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过去采取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的比较多,客观上削弱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改正,没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的效力也就大打折扣,其效果比较差。 判决、裁定监督效果不佳。 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一直不高,难以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 2.4执行监督不到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一些执行行为缺少有效手段开展监督,导致此项监督效果不明显。 一是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检察机关只能提出书面意见,执行机关如果不

13、采纳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检察机关缺少其他的监督手段;二是对对减刑、假释,由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仅得到裁定书副本,很难发现其中的违法之处。 即使发现后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而作出维持错误裁定的最终裁定时,人民检察院也就无法再继续实行监督。 这个问题的产生,与各司法机关衔接不紧密、协调不到位有关系,也与未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缺少有效探索等因素有关。 2.5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不深入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而未将其他的诉讼行为、执行环节纳入监督范围,监督内容上的不完整必然影响监督效果。 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 上级检察机关对

14、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或建议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再过问抗诉结果如何,形成了只管抗诉、不管效果的局面。 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抗诉案件,上级法院都要发回再审,下级法院不可能将再审通知送达上级检察机关,而下级检察院因无抗诉权,没有上级检察院的指派,便无法出庭支持抗诉,从而造成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影响了抗诉效果。 抗诉改判率较低。 大量民行抗诉案件都是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自行再审,再审案件久拖不决,难以改判,抗诉效果不能真正得到有效体现。 3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建议和对策93.1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必须要坚持的两个前提一是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这个原则丝毫不动摇。 在中国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解决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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