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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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一)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指导标准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

2、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 6000 元至

3、 30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500 至 2000 元的罚款。(二)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 1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

4、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虚假数额占核实数据的比例; 2、虚假数额的绝对量; 3、整改情况。 注:一种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虚假数据的,按比例量大的一项裁定罚款。1、比例在20%以下的单位2000-9000元个体户200-900元2、比例在20%-30%的单位9000-14000元个体户900-1600元3、比例在30%-50%的单位14000-22000元个体户1600-3000元4、比例在50

5、%-100%的单位22000-30000元个体户3000-5000元5、比例在100%以上的单位30000-50000元个体户5000-10000元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二)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指导标准2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

6、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

7、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 6000 元至 30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500 至 2000 元的罚款。(二)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 1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8、;(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对统计资料汇总的影响程度; 2、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 注:拒绝领取报表,依法按拒报统计资料情况论处。1、没有影响汇总上报、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单位6000-15000元个体户500-1500元2、虽影响汇总上报,但认识态度和整改情

9、况好单位15000-30000元个体户1500-5000元3、影响汇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单位30000-50000元个体户5000-10000元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三)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指导标准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

10、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1、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 6000 元至 30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500 至 2000 元的罚款。(二)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 1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12、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 2、对报表汇总的影响。1、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的单位1000-1500元个体户200-300元2、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较差单位1500-3000元个体户300-600元3、经责令改正,仍然迟报的,影响报表汇总

13、上报单位3000-5000元个体户600-1000元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四)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指导标准4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

14、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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