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方法研究会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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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创新方法研究会章程(草案)2008年9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创新方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译名是: Innovation Method Society (简称IMS)。第二条 本会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事并关心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单位、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团结、组织从事和关心创新方法工作的各界人士,贯彻落实科学

2、发展观,为推动自主创新、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协助科技部开展创新方法相关领域战略、方针、法规、政策和规 划的研讨交流;(二)开展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工具等领域的重大问题的研究、 评价工作,推动科学思维层面的教育工作、科学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和科学工具的自主创新;(三)针对我国创新方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与实际需求,开展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和能力建设项目,增进公众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四)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创新方法工具并加

3、强实践,努力开发符合我国创新方法发展的工具;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创新方法相关领域的调研、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咨询服务、技术职称评审,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六)编辑出版会刊和与本会有关的图书、音像等资料,介绍国内外创新方法发展动态,推广普及创新方法;(七)组织国内、国际会议、考察、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同国际相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下列条

4、件之一: 从事创新方法工作有突出成绩和贡献,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创新方法有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创新方法工作管理人员; 从事创新方法有关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与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教育、科研、生产、行政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群众团体,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通过本会常设机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和会徽。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

5、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参加或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或参加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6、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代表由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本会常设机构推选产生。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7、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研究会工作并从事创新方法领域工作的领导干部。第十九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学术界的比例应为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理事会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优秀人才;(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

9、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

10、,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次任期4年,通常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

11、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在创新方法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本会离任的,有突出贡献的理事,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应届名誉理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培训、咨询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

12、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科技部组

13、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科技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科技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科技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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