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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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海商法和担保法中关于船舶担保登记制度的划定存在两种差别法律制度,海商法关于船舶登记划定为登记对抗主义,而担保法则为关于船舶抵押采用的则是登记成立主义。我国法律中关于登记请求权而且无明文划定, 在建船舶抵押制度建立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在船舶登记抵押权登记中船舶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关键词:船舶抵押权;登记请求权;在建中船舶抵押;船舶价值评估船舶抵押权及其登记的概念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且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2、权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将享受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情等传统意义上的情况有很大区别。如果船在动产质押担保债权人占有,此时船上不去维护,则船舶公司无法进行船舶营运收入。综上所述,我认为将船舶作为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押权进行处理时很有必要的。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人、抵押人向划定的登记机关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划定,以动产船舶作抵押的,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当当事人以动产抵押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不要求强制办理登记。将抵押权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一

3、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抵押权变动的情况是进行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为达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抵押权通过登记公示。为了要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而且且使设定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一般要求其设定担保债权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的特性抵押权人关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船舶抵押权。一般来说,船舶抵押权有以下三个特性:1担保性。该船已发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抵押贷款债务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关系的一个保证,抵押债务之前,在主从关系。2优先性。优先性主要体现在受偿顺序上,由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排在较

4、为优先的受偿顺序上(排在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这是体现在当船舶所有人存在许多债务时的情况下。3转移占有性。船舶仍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掌管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这一性质也保证了抵押权人回收资本,而这也是船舶抵押权作为航运融资保障的原因所在。有关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内容一般来说,船舶抵押权登记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记录抵押登记簿是抵押登记的核心部分,登记机关是船舶抵押登记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注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及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划定,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所担

5、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抵押权登记日期;签发日期。在数个抵押权共存的情况下识别抵押权的先后顺序非常重要,所以关于船舶抵押权而言,登记日期虽然不是抵押权发生效力的时间。在同一船舶申请抵押贷款的数量可能会在5月申请的批准,批准后。以同一船舶设定数个抵押权,申请在先的可能核准在后,申请在后的可能核准在先。如果你把现有的应用原则,即,申请抵押登记日期是合理的,它可以使效果完成后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保护后面的利益,使登记的财产权利的变化早对抗第三人的请求,从而提高交易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应记录在抵押权登记证书的登记申请,方可进行见证的收据或接受公证。此外,在发生纠纷

6、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抵押权登记证书号码找到他的认股权证相邻数,根据对抵押登记的日期来确定应用程序的日期登记他的应用相邻项的数量。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上须记载的内容值得关注,其中有一项目“抵押金额”已取消了。而此前必须体现在“贷款金额必须体现在“注册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海事局在2003年4月2日发布了“对一艘“清楚的项目所有权登记注册证书”的价值不再是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项目价值的通知。而此后颁布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对船舶抵押权证书中必须记载的内容也取消了“抵押金额”这一项目。我读后认为,这两个项目是很有必要取消的。首先,对我国的立法精神,物权法为了体现抵押物登记机关的值不应妨碍精神和抵押金额

7、,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明确规定不得要求评估. 第二,从法律的角度看,只有当事人需要认识到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可以由双方确定。第三,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在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价值的船很难完全一致,和之前的按揭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因为债权王位的抵押贷款为抵押贷款前后。因此,仍然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是债权人是否可以支付船舶抵押权。此外,在实践中存在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抵押期限或者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的问题。对宇这个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已经明确划定抵押期限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而且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划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

8、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读后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允许对抵押期限予以登记,这一划定是正确的。首先,从抵押权和债务担保的抵押贷款债务的关系,因为主的存在,与主债务消灭疟疾,主从关系。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且不受时间限制。抵押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担保的债权。其次,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保障权属于物权,类型和法律原则的内容,不是由登记部门将不会是免费的,双方同意。如果双方同意抵押登记的最后期限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物权法和按揭贷款的规定不能由于周期由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淘汰,强制登记期。然后,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抵押权人应当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定期的时间间隔的持续登记

9、,继续缴纳登记费、房产评估费,你必须在不降低保修成本,抵押期限,特别是对抵押期限登记机关。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通常在抵押登记手续,如果一方拒绝申请注册,注册过程无法完成,这是当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不援助,而抵押人不予以协助时,抵押权人的利益势必受到损害,这是船舶抵押权登记通常采取双方申请主义的不利。为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假如瑞士、德国等,都在立法中划定了登记请求权。我国在立法没有规定。海商法第13条仅划定了“设立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虽然关于抵押人不予配合时,应假如何处理,则没有划定。抵押登记请求权作为实体法上的一种请求权,

10、它以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有效的抵押合同为基础。在此种情况下,进行登记不应再仅仅是申请人的一项义务,也应当是权利人的一项权利,即登记权(一般是指抵押权人)登记义务(一般是指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登记。根据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请求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假如下几类。1.是抵押设定登记请求权。我国对船舶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请求权和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只能根据生成,它要求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登记请求权,它能产生。在此种情况下,登记请求权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该登记请求权的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2是抵押变更登记请求权。抵押权的登记完成后,抵押权的变更,变更登记的需要,由于享有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要求

11、的其他变更登记与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基本的注册请求改变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仍然属于债权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1、可担保债权的主要法律条款依据及范围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划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划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法第二条划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划定设定担保。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划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划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12、依照法律的划定履行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划定。可以设置担保债务(包括抵押贷款)不仅是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传统意义上的由各种债权的商业形态一致,包括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借款,具体主要包括虽然不限于减免保证金开证、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打包放款、进L|押汇、出口押汇、银行保函(包括预付款退款)、开具信用证等。上述金融业务符合国家相关金融、经济法规的划定,这里不进行阐述。在同一时间。由法律或业务民事活动之间的企业和个人也可以设定抵押债务的产生。 2、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厦其抵押权设定因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关系。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由此就

13、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当事人可以因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权。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关系。例假如:1,因光船租赁产生的债务关系。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方式进行租船承租人对出租人以租赁的方式出租人,承租人对自己的要求(或船第三艘)作为抵押,2.因融资租赁产生的债务关系。当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船舶时,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划定支付租金等费用时,承租人以自有船舶(或第二人船舶)作抵押。由债务产生的货物运输,承运人和世界达成了航行或一段时间内支付运费协议托运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由托运人一艘自由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为抵押。加工承揽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假如造船过程中买方(

14、订船方)的预付款,船厂的丁程款或修理款、银行的预付款退款保函等。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自己的船(或第三人船舶)作为抵押其他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假如船舶加油、打捞等合法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总之,一旦真正的意义,而且是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操作,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可以自己的船(或第三人船舶)作为抵押。 3、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特殊事项为此,可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债,应约定为金钱类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由于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对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要件进行了明确,船舶抵押内容应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等主要事项。如果抵押权人非金融机构或组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应注重实际,

15、当事人之间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和非法抵押。其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同格式也无固定版本,给登机机关的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这种的原因是由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多样性。目前除了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债设定抵押外有了明确划定,对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权登记假如何操作没有明确的划定,也没有被各方更好地认识。建造中船舶抵押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14条划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第180条划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财产可以

16、抵押”显然中国法律均承认关于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据对一些大型国有造船厂的了解,实务中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情况目前却非常少见。我认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缺乏这方面的现实需求。008,几年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造船国,航运市场一直处于良好的发展趋势,通过对造船业的强劲需求推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在满负荷工作,一些船厂的订单甚至排到好几年后这种情况使得造船厂,经营效率一直在良好的条件下,所以资本很少有或没有融资需求。根据造船业目前的做法,造船合同约定交付之前,在建船舶所有权是所有船厂造船厂和财产,没有融资的需求,因此,也就很少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方式去融资。而船东有造船融资需求,但由于在建船舶所有权和不属于他们,他们也必须不能使用船舶抵押融资下施工。 二是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建设不完善,阻碍了融资担保模式的发展。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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