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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 山 市水利行业管理工作规程(-2001版)佛山市水利局二一年七月前 言 为加强水利行业管理,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我局于一九九八年十月编制佛山市水利行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颁行实施已逾二年。在此期间,一些管理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已作了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党政机构改革不断深化。鉴此,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贯彻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管理重心下移和适应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原则,修订并提出佛山市水利行业管理工程作程(-2001版),对我市水利行业的一些技术行政管理活动规定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依据和业务准则;规定指导、执行、检查、批准
2、的层次;规定实施的时限、工作内容和责任人;规定工作流程和接口关系;规定应采用的文件、表式等,以保证职责明确、操作规范、政策满意、服务基层。请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执行此工作规程中不断总结,提出修正意见,使之不断完善,促使我市水利行业在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上继续大步向前。目 录1、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程12、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43、 水利建设计划管理工作规程84、 工程设计审批程序135、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196、 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程序277、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358、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南439、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程序4910、工程开工申请核准
3、程序5111、工程破堤(坝)施工核准程序5912、工程预备费使用审核程序6313、水利工程竣工决算内部审计工作程序6514、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南6815、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程7516、水利工程出险处理程序8017、机电排灌泵站报废核准程序8679 / 82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程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3、省政府粤府【1995】67号令发布,粤府【1998】35号令修改的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4、佛府【1996】043号关于贯彻的通知;5、粤水政资字【1996】20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水利部水政法【19
4、99】31号关于发布的通知。二、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利用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所称水工程,包括闸、坝(坡)及其形成的水库、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蓄水、引水工程。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1、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直接取水的;2、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3、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4、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直接取水自用的;5、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5、6、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但作为水资源利用的除外;7、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三、管理权限按照办法及市政府关于贯彻的通知的规定,取水户的水资源费向取水口所在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除佛山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费由佛山市水利局征收外,取水口在市区内的吸、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由石湾区水利局征收。四、 征收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办法自行制定。五、 征收程序市水利局财政局省水利厅取水户抄报取水量各取水户缴费市、区水利局财政局收费 每季上 每季上 每月 缴20% 缴20% 佛山水厂缴费每月六、管理要点1、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下属各市、区水利局
6、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20%给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将本市区直接征收部分加上下属各市、区水利局上缴部分总和的20%上缴给省水利厅。2、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每月30日前将收到的水资源费缴到市财政局基金收费科,市财政局根据己批准的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及单项工作经费申请报告,按工作项目返拨水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单项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必须列明开展该项工作的原因、依据、开展该项工作可能获得的效益及详细的工作经费预算。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以收定支,节余可连年结转使用。3、水资源费收缴时间:每月20日至25日收取市区佛山水厂上月的水资源费;下属各市、区上缴水资源费的时间为每季度开始
7、的前10天内上缴上季度的水资源费。4、每年10月15日前市水利局向市财政局报下一年度市区的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及单项工作经费申请报告批复,作为年内返拨用款的依据。5、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管理,科学考察、勘查、调查评价、监测,水资源政策和节水方法研究,节水措施推广和奖励,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地下水补源规划,水资源保护等。七、 注意事项1、取水户一定要办理取水许可证。2、要求取水户在取水点装置合格的量水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
8、法;3、国务院令【1993】第119号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4、水利部令【1994】第4号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5、省政府粤府【1995】67号令发布,粤府【1998】35号令修改的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6、佛府【1996】043号关于贯彻的通知;7、水利部水政法【1999】31号关于发布的通知。二、审批范围与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一致。三、审批权限1、日取地表水水量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申请,以及省管水利、水电工程的取水申请,由省水利厅受理、审批、发证。2、日取地表水在3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和日取地下水量2千立方米(含2千立方米)以上、单位
9、井群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市管水利、水电工程的取水申请,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发证。3、以上两项规定之外的取水申请及县级市、区管水利、水电工程的取水申请,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发证;对按规定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申请,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四、报审文件资料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书的简要说明;(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4)取水水源己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
10、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冲突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7)需要取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还应附具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8)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2、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3)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冲突关系时,第二者的承诺书、协议书或其他文件。3、上述报审资料,所需份数按以下要求确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
11、一式六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五份;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四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三份。五、审批流程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工程竣工验收主管局长会签科室主办科长主办科员发件主办科室收件 每科 8天 3天 1天 3天 15天 六、注意事项1、属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应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程序,其余可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2、检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否则退件或向申请单位提出具体的上报补充资料内容及时间要求。3、确定属哪级水行政主管单位审批,如属省厅审批的,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4、需
12、要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则应通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5、审批时应根据江河流域(区域)规划,注意确保重点,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注意保护水源、水环境、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注意执行水利部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用水定额计算的用水总量,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的方针,优化水资源配置;注意执行水利产业政策,保障可持续发展。6、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检查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的落实情况,发证时收取成本费35元,并向申请人申明该证的使用注意事项及年审要求。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办理换证手续。7、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的,必须按照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在取水许可证变更记录中注明。水利建设计划管理工作规程一、工作范围1、负责辖内各市、区的年度水利工程计划、专项工程项目、追加项目的综合编制上报及下达。2、对纳入基建管理的工程,分别督促各市、区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和审查各工程单位上报的年度基层施工计划,一切手续完善后向省上报。3、监督、管理计划在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实施。二、计划编制(一)工作依据1、粤府200066号文中关于水利工程项目计划的有关规定;2、粤水总19983号文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设计文件上报时间的通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