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设科技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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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建设科技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潍坊市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为:“Weifang Construction and Scientific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WCSTA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潍坊市建设科技协会,是全市建设科技领域各行业有关部门、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校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开战嗲调查研究,促进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加强行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

2、梁、纽带作用,提高建设科技水平,推动全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潍坊市建设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潍坊市东风东街25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建设科技政策,对建设领域的科技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协助政府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 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建议,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三) 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科技评优创先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四) 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建设科技的宣

3、传推广、经验交流、协作攻关、产品开发、咨询服务、建设教育培训等活动,提供本行业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系,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五) 协助会员单位建立健全科技信息机构,从事国内外建设科技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提供”等项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建设科技的发展动态,使各会员单位的科技工作能在较高起点启动,并更快地取得效益。(六) 加强会员单位的横向联合,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经济、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七) 发展与国内外建设科技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省际、市际间的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八)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举办技术交流会、研讨会

4、、学术报告会和产品促销会等,推广本行业的科研成果和经验。(九)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建设科技成果的评审及推广应用,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和方式进行宣传活动。(十) 编辑出版建设新技术和建设教育培训资料。(十一)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培训。(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

5、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

6、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

7、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8、,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

9、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

10、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等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11、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

12、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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