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doc 13页)(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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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doc 13页)(精) 证券投资论文证券投资的论文有关证券投资的论文浅议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摘要xx年下半年,我国股市触底反弹,开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 虽然该波行情总体趋势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经历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 其中,xx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 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优势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 文章首先对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进行探讨,然后对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有限合伙;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 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无法从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

3、特定多数人发行。 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

4、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 “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通过、QQ、MSN、博客等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通过对海外私募资

5、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xx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 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 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一)基金规模越大,管

6、理难度也越大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 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

7、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 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

8、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

9、法、信托法、合伙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 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转贴于t因此,为了避免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 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 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

10、只要是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公司等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 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 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 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作为基金一

11、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 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私募

12、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 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 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

13、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 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 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 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 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14、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 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 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 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国外诸

15、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 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 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 1、巴曙松.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xx (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xx (3). 3、李力.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J.研究经济金融观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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