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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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基本制度范文 第六章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教育机构的体系。 包括学校制度(即学制)和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机构体系。 我国的教育制度有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考试制度、学位制度等。 一、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目前,我国实行的学制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一)学前教育1定义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 2任务对幼儿实施体、智

2、、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3机构我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指各种体制的幼儿园或幼儿班。 (二)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其基本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为中等教育奠定基础。 (三)中等教育1含义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它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2机构与任务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主要担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任务。 (四)高等教育1含义与任务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

3、业教育。 其基本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学制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教育形式主要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教育实施手段主要有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等。 3设立原则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高等教育设立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义务教育制度(一)含义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强制性。 目的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公民。 (二

4、)学制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三)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和实施细则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1国家的义务 (1)置义务教育机构 (2)务教育经费投入 (3)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2社会的义务 (1)捐资助学 (2)不得雇用童工3学校的义务 (1)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4)

5、对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4家庭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此期间不得辍学。 三、职业教育制度(一)含义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国家实施职业教育的体系称为职业教育制度。 教育法及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学制主要是以初中后为

6、重点的教育分流。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种形式。 (三)机构的设立主要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2有关行政部门3企业事业组织(四)条件保障主要是经费的保障。 1多种渠道依法筹集资金2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财政拨款应逐步增3企业应承担培训员工的费用4提倡社会团体等捐资助学5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6政府对职工再就业应投入资金 四、成人教育制度(一)含义成人教育制度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 (二)形式1成人高等教育2成人中等和初等教育(三)任务1基础教育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

7、育;2转岗培训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3提高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4继续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个性教育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的教育。 五、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一)含义扫盲教育是为不识字或者识字少的人提供的阅读、写字和计算等基本能力的教育。 教育法及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中对此制度有所规定。 (二)标准与要求要求识、读、记、写。 1个人脱盲标准2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三)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基层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各司其职。 (四)条件保障多渠道办学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筹;2.企业

8、、事业单位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六、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一)含义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三)分类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1.国家统一考试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2.学历认证考试教育自学考试、水平考试(四)高考命题权高考命题权的下放,有利于课改的顺利实施,促进素质教育。 根据教育部的通知精神,高考自主命题仍要统一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考试大纲,不改变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性质。 七、学业证书制度(一)含义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授权或认可的机构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 (二)分类我国的学业

9、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方面。 1.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1)毕业证书 (2)结业证书 (3)肄业证书现在我国高校基本都开始实行弹性学制,即3-8年内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即可得到学历证书。 2非学历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按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学制系统内分阶段的教育活动,不能发放学历证书,但可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具体情况,给毕业生发放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三)性质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的特许权力,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或教育考试机构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 八、学位制度(一)含义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

10、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 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于1981年。 (二)分类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条件1学士学位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硕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掌握坚实的本门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博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11、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改革与发展80年代中期以后,增设了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学位”,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医学(临床)硕士MMA”学位、“教育硕士”学位;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在中国设立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MPA),这是我国学位制度的又一改革。 九、教育督导制度(一)含义教育督导是教育监督和指导的简称,有时也称为教育视导。 (二)国家教育督导机构198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建立了督导司。 1994年,国家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三)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

12、民政府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 根据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对其他教育工作,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或督学的职权1列席会议2要求汇报3.纠正违法4.提出建议5.进行复查6.报告结果 十、教育评估制度(一)含义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 (二)教育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1制定评估准则2组织评估工作3审核评估结论4研究评估理论5培训评估人员

13、(三)我国的评估类型(三种)1合格评估 (1)含义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2)评估对象或目的普通高等学校 (3)结论或分类分为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三种。 2办学水平评估 (1)评估对象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 (2)结论或分类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3)结论形式做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责令限期整顿。 对办学成绩突出者应给予表彰。 3选优评估 (1)含义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的评估。 (2)结论或分类根据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 (3)结论

14、形式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典型案例分析镇政府状告辍学学生家长案案情:去年秋季开学之后,汤山城镇中学发现辍学学生达151人,经镇党委,政府组织镇机关干部、村委会干部、教师和学500多人,下村入户反复辍学学生家长思想工作,到11月1日,已有120名辍学学生返校复课,在仍未返校的辍学学生中,除特殊情况外,均为家长不让孩子去学校继续读书,镇政府认为,这些家长因剥夺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触犯了法律,因此向法院起诉。 评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本案中的家长违反了宪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权利,任何人无权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剥夺或限制,包括受教育者的父母。 其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以及实施细则。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由乡人民政府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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