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doc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124083624 上传时间:2020-03-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3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2013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2013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2013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2013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3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3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的变化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一是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门科目原则上须一次通过三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会计专业毕业的学术自2013年7月起不能享受免考政策四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五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六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七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八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九是简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十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

2、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十一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二、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谢旭人2012年12月10日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条款主要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3、、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券债务核算;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本条款规定了各行为主体从事那些岗位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商场、超市收银员、医院收费员不属于规定范围当中的岗位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

4、员荣誉证书。本条款强制规定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更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乃至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本条款规定了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

5、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本条款指出受财政部门的委托,针对特殊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这个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而不是评定制度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6、一)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42条、43条、44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强制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7、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本条款规定了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实行资格审核的规定, 即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方可报考。而且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

8、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本条款规定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的具体科目是三门课,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同事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合格标准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而且更加明确的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即申请人员实行计算机上机考试的办法,无纸化考试题为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

9、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线身份证件原件本条款明确规定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实行考试科目,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应当一次性通过方可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经考试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应当持本人有线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制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经考试合格的会计

10、从业人员,若由于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到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5条、6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 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 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 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

11、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 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 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及受托管理机构,在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应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即(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3)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4)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5)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12、,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同时还要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收费机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均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印制的规定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3、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范围,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而且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本条款规定了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就是要求从业人员要学习新的财经法律法规、新

14、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而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而且继续教育的管理实行学分制,没有达到学分的会计从业人员视为不合格,继续教育具体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加强持证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同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15、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 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 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 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 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 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七项信息内容。即1.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3.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4.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6.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7.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已及第19条第5、6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