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自然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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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编号:*自借字 QSHT- *公司借 款 合 同 二零 年 月 - 2 -甲方(贷款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编: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地 址: 邮 编: 帐户开户行: 账 号: - 3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1.1 币种: 人民币 。1.2 借款金额(大写): 1.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个月。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用于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月利率 ,利息总计(大写) 2.2

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5。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 2.1 条执行。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 2.1 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2.5 利息的计算(1)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2)

3、逾期归还贷款的违约金依逾期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归还贷款的违约金每月按该逾期金额的 5%计算至还清时止。(3)浮动利率贷款逾期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违约金,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违约金。2.6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1 借款人以 名义,在 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帐号为: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帐- 4 -户。贷款人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于 3 个银行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帐。3.2 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 3 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第一期:

4、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第二期: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3.3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合法有效;(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4 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3.5 借款人应按第 1.3 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 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还款日: 还款金额:第一期: 年 月

5、日; 人民币(大写): 第二期: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当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时,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利息和违约金,后支付本金。3.6 提前归还贷款的,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利息。3.7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并追究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4.1 借款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

6、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6.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个人/企业信用信

7、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授权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个人/企业信用报告。6.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6.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6.4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6.5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8、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6.6 借款人投资的企业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的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 6 -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6.7 借款人投资的企业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应当在 7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

9、表人(负责人) 、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

10、其他事件。6.8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7.1 借款人应办理自己的人身伤亡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内自愿将该保险理赔

11、金优先作为承担还款责任的财产。7.2 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 - 7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8.1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第 6.6 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9.1 借款

12、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应按逾期归还贷款金额的 5%按月计收违约金。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含公告费、差旅费等所有催收费用) 、逾期还贷金额 5%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及其他一切费用。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条 扣划约定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 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及利息。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 90 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及违约金等,剩余的款项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8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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