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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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1、工程勘察费【 依据 】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的通知 (计价格 2002 10 号 ) 【 定义 】 : 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适用范围 】 : 建设项目。【 计算方法 】 : 按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0.5-0.8% 计算。按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 10-20 元 /m2计算。2、工程设计费【 依据 】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的通知 (计价格 2002 10 号 ) 【 定义 】 : 是指设计人根据发

2、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适用范围 】 : 建设项目。【 计算方法 】 : 公式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其他设计收费 ) (1 浮动幅度值 )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单 位 : 万元序 号 计 费 额 收 费 基 价 计 算 式200 9 200-500 Y=11.9/300x+3.2/3 500 20.9 500-1000 Y=17.9/500x+3 1000 38.8 1000-3000 Y=65/2000x+12.6

3、/2 3000 103.8 3000-5000 Y=60.1/2000x+27.3/2 5000 163.9 5000-8000 Y=85.7/3000x+63.2/3 8000 249.6 8000-10000 Y=55.2/2000x+28.8 10000 304.8 专业调整系数:建筑、市政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级) 0.85; 较复杂(级) 1.0 。 I 级:高度 的通知 ( 财建 2002 394 号 ) 【 定义 】 :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 :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 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适用范围 】 : 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计算方法 】 :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 : 万元工程总概算 费率 (%) 算例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 以下 1.5 1000 1000 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 1.2%=63 5001-10000 1.0 100

5、00 63+(10000-5000) 1%=113 注: 工程总概算 =建筑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率按新建项目的 60%计算8、城市建设费城市建设费 京计投资字 20021792 号( 2002 年 9 月 1 日 京计投资字 20021792 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 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 建设

6、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 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 160 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200 元。(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定期调整, 由市计委、 物价局、 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

7、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60 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100 元征收:(一) 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 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 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 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五) 所看守所、收审所、劳教、监舍。(六)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七) 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

8、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八) 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九) 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十) 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十一) 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 2001 25

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 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一)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 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 一

10、式三联: 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二) 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 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三) 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填写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四) 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

11、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五) 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 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 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 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 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 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 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 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

12、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 2001 276 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 1997 36 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京政发 1986 131 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 1986 155 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 1998第 0127

13、号)同时废止。9、 人防易地建设费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京价 ( 房 ) 字 2001422 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 ( 京防办函 200119 号 ) 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 计价格 2000474 号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 1640 元。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 2000474 号文件规定执行。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14、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 或监制 ) 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四、本函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二、基本预备费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 8% 10%(建标 2007 164 号);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 8% 10%(计划 2010 543 号);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 5%(林计发 2006 156 号);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 2%(国土整理函 2006 26 号);公路工程项目为 9%(交公路发 1996 611

15、 号);铁路工程项目为 10%(铁建设 2008 11 号);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 3% 6%( 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 7%(交基发 1995 1230 号);电力工程项目为 10%(国经贸电力 2001 867 号);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 1% 3%( FD 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 10% 12%(水总 2002 116 号);水土保持项目为 3%(水总 2003 67 号);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 4% 6%( GA/T 70-94 )化工建设项目为 10% 12%( 90)化规字第 493 号)机械工程项目为 10 15%,初步设计阶段为 7 10%( 1995 年)农业项目概算为 3 5%( NY/T 1716-2009 )基本预备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 x 基本预备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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