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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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管理4.1灾情报告4.2会商核定4.3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级响应5.2级响应5.3级响应5.4级响应5.5启动条件调整5.6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6.1过渡期生活救助6.2冬春救助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7.2物资保障7.3通信信息保障7.4设备设施保障7.5医疗卫生保障7.6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7人力资源保障7.8社会动员保障7.9科技保障7.10宣传和培训8监督管理8.1预案培训

2、演练8.2考核奖惩9附则9.1预案管理9.2预案解释9.3发布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雷电、龙

3、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4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苏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

4、、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苏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执行市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园林和绿化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3.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减灾

5、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3.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3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3.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3.5各部门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3.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管理4.1灾情报告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

6、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2.灾情信息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后,迅速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6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3.灾情信息续报

7、。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较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灾情信息核报。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较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5.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

8、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会商核定1.会商。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各级减灾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2.评估。 应急管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园林和绿化、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台账。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

9、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3.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等4个响应级别。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1级响应

10、1.启动条件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2000户以上;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0万人以上;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1、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

12、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做好调运。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苏州军分区、武警苏州市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

13、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10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市应急供水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原水保障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 市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会同市

14、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级响应1.启动条件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

15、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 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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