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品牌金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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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品牌金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拓展我行品牌金条业务,规范品牌金条买卖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附件1)、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寄售业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品牌金条指我行在银监会批准的黄金业务经营范围内,自行设计的带有“中国工商银行”标识、经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证的黄金指定加工企业铸造、成色为AU99.99的条块黄金,规格有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1000克五种。第三条 品牌金条业务采用

2、黄金借贷的模式运作。黄金借贷由总行与境外行签订借贷协议,交易行通过黄金寄售业务平台进口借入一定数量和期限的黄金,转借给开办品牌金条业务的一级(直属)分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用于加工金条。品牌金条售出后,以资金形式归还借贷的黄金。第四条 总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为品牌金条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运作,负责确定品牌金条的加工企业、调运公司等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品牌金条的销售管理、品牌金条的号码管理、质量证书的设计、业务宣传方案策划及品牌金条成本价格的监督;金融市场部负责黄金借贷协议的签署、黄金借贷业务授权、品牌金条基准价格及还款价格的监督;运行管理部负责品牌金条

3、业务的资金清算和品牌金条实物的辖内调拨及保管;财务会计部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税收管理和核算管理;营业部根据寄售业务的相关规定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购付汇及核销手续。全行具有营销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对口客户进行品牌金条营销。第五条 交易行负责与境外黄金寄售银行(以下简称境外行)办理品牌金条原料的借贷,负责转借贷和归还, 品牌金条的报价、交易、平盘及风险控制操作;寄售业务的口岸行负责办理原料黄金移存、提取出库、与调运公司交接原料黄金;清算行负责品牌金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经办行指定品牌金条的销售网点(以下称销售网点),销售网点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营销和销售。第六条 经办行应按照总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业务管理。各

4、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或对口业务部门)应在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向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报送“品牌金条业务情况报表”(附件2),并按季总结当地同业品牌金条的销售价格和市场情况,分析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报总行。第七条 总行负责品牌金条的设计。第八条 经办行办理品牌金条售卖和购回业务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审批。经办行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能开办品牌金条业务。第九条 品牌金条业务内容:(一) 向企业和个人出售我行品牌金条;(二) 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购回售出的品牌金条。第十条 品牌金条的报价原则:交易行报基准价格和交易所费用,经办行加附加费用、销售手续费和

5、毛利润(含税)后报出省内不同品种、不同重量品牌金条销售价格,品牌金条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第十一条 我行品牌金条的价格构成:(一)基准价格为境外行报价;(二)成本价格含交易所交易手续费、租借费、仓储费、出入库手续费;(三)附加费用含原料金调运费、金条加工费、质量证书费、包装盒费;(四)销售价格=基准价格+成本价格+附加费用+毛利润(含税);其中成本价格由交易行垫付,经办行售出品牌金条后与基准价格一并划付交易行。第十二条 品牌金条购回价格的构成:我行当日黄金买入价、手续费(检验、铸造、运保等相关环节),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确定。第二章 交易行与各一级分行的业务关系第十三条 经办

6、行须与交易行建立代理实物黄金买卖关系,开立代理黄金账户, 并按照交易所规定存入1万元保证金, 具体手续与代客实物黄金交易开户手续相同。第十四条 交易行通过经办行开立的代理黄金账户进行品牌金条原料的转借贷、买入黄金、归还等交易操作,交易行每月打印各经办行代理黄金账户的交易明细,邮寄至各经办行相关管理部门。第三章 黄金借贷管理第十五条 经办行、交易行、清算行应建立品牌金条业务的管理台账,记录黄金借贷、归还与品牌金条的销售、库存情况。第十六条 经办行在年初根据市场需求和供货周期(1个月以上)制订品牌金条销售计划,经有权人签字后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同时报送品牌金条业务联系人。第十七条 总行结算与现

7、金管理部汇总各行品牌金条数量和规格,按各经办行所需数量书面通知交易行与境外行办理黄金借贷;并传真原料金调运指令(包括调运数量、起运地点和时间、目的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给调运公司。第十八条 交易行通过交易系统向境外行借入黄金。第十九条 交易行将黄金借贷指令(包括黄金借贷的数量、品种、时间等)传真到口岸行,口岸行根据传真将境外行寄售的黄金通过交易所仓储系统以Au99.99品种移存到交易行的自营黄金账户, 同时将相应的实物黄金从寄售库房移存至交易所的指定仓库。第二十条 交易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核实移入实物黄金数量和品种无误后,将与境外行签订的黄金借贷合同传真到交易所仓储部,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

8、提交黄金借出和借入申请,交易行为借出行,经办行作为借入行,将黄金货权从交易行自营黄金账户划转到各经办行代理黄金账户,交易行记录台账,并向交易所发出提货申请,以各经办行为单位打印黄金提货单,并向口岸行传真提金指令(包括提金数量、时间、黄金提货单等)。第四章 标准金锭的交割与品牌金条的加工铸造第二十一条 调运公司收到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传真的调运指令后,确认调运信息(包括调运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起运地点和时间、目的地、到达航班等)加盖公章后回传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信息传真给口岸行。第二十二条 口岸行凭实物出库申请单、黄金提货单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

9、件,双人会同调运公司人员,在交割仓库提取指定数量黄金,当场与调运公司人员办理实物黄金的交接手续,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口岸行、调运公司人员各留存一份。口岸行应由专人分别保管IC卡和黄金提货单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调运公司自行安排专车将原料金运到指定加工企业。品牌金条指定加工企业收到原料金后,根据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的加工铸造需求加工品牌金条。品牌金条加工完毕,加工企业通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安排品牌金条调运。第二十四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通知(包括调运数量、调运号码、起运地点和时间、目的地、收货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等)加盖公章后传真给调运公司,同时传真给经办行品牌金条业务负责人。调

10、运公司收到传真后,确认调运信息(包括不同调运线路的调运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到达航班等)加盖公章后传给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信息分别传真给经办行品牌金条业务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调运公司按指定时间到达起运地,与加工企业办理品牌金条的交接手续,将品牌金条运送到经办行指定地点,在监控下由专人进行品牌金条的核验与交接,与调运公司签订交接清单一式两份(经办行和调运公司各留存一份),并入指定黄金业务库保管。 第五章 品牌金条的保管与调拨第二十六条 黄金业务库不单独设立,由经办行指定销售网点所属金库管理,指定金库按照代保管的业务要求,与调运公司核对数量,指定金库根据经办行

11、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的调拨指令,将品牌金条出库到二级分行(支行),二级分行(支行)调拨到销售网点。日终,销售网点将品牌金条封包送指定金库,指定金库以寄库方式保管销售网点的品牌金条实物。第二十七条 品牌金条的保管原则(一)封箱存放、入库单独保管。品牌金条与现金库款及其他保管品必须分库(或入专用保险柜)管理,不得混放。(二) 指定金库的各种黄金必须按照黄金的归属权、种类分柜(箱)管理,不得混放。(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品牌金条。第二十八条 指定金库和销售网点应分别建立“库存黄金登记簿”和“库存黄金明细登记簿”(按规格分类),“库存黄金登记簿”日终根据“库存黄金明细登记簿”汇总,反映

12、黄金出库、入库和库存情况。销售网点应按月向贵金属科目记账部门提供登记簿进行账实核对。第二十九条 品牌金条发行入库。指定金库应实行岗位分离,指定人员兼职黄金(品牌金条)经办、复核、主办和管库员。指定金库的业务人员与送金人员和指定金库业务主办,共同完成发行入库前的交接核对,核验内容为:相关凭证、质量证书、装箱单以及箱体的外包装、签封是否完好无损。 第三十条 发行入库核验(一)核验程序。由黄金业务人员进行初验、复核,由业务主办监督核验入库的全过程,根据装箱单、质量证书、品牌金条标签核验品牌金条编号。以上核验过程必须在监控下进行,核验无误,由双人在调拨单上签章确认。(二)核验保管。品牌金条核验完毕,由

13、黄金业务人员将品牌金条装箱、封装,填写装箱单(注明成色、重量、块号,一式两联,一联粘贴在黄金专用箱、袋上)管库员监督装箱过程,经业务主办签章确认后,凭填写的黄金入库票,与管库员办理品牌金条入库手续,按不同规格、1克1元记入代保管核算。(三)质量证书的保管。品牌金条编号与质量证书编号核对一致后,与品牌金条同步入箱封装。第三十一条 品牌金条的配发及出库。按照品牌金条整箱保管、整箱出库的原则。黄金业务人员根据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的调拨指令和销售网点递交的、经有权人签章的品牌金条调拨指令,根据封箱内黄金数量,手工填制品牌金条出库票,经业务主管审批签章后,交管库员办理整箱出库手续,出库后黄金业务人员按照调拨

14、指令配发(质量证书随品牌金条实物同步配发)至销售网点。第三十二条 品牌金条尾箱的寄库保管。营业终了品牌金条销售网点的库存金条,由指定柜员(双人)单独封装后放入网点寄库款箱保管,寄库尾箱品牌金条真实性由销售网点营业经理负责。第六章 品牌金条的柜台销售第三十三条 销售网点开办品牌金条业务应纳入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管理, 设立“品牌金条库存登记簿”“品牌金条库存明细登记簿”,做到账实相符,并在二级分行(支行)贵金属科目下核算。第三十四条 品牌金条销售网点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所需领取品牌金条数量,填制品牌金条出库单(附装箱明细单),向指定金库提出请领申请,办理入库手续。第三十五条 销售网点黄金业务人员收到

15、配发的品牌金条后,与实物品牌金条调拨指令(附规格明细单)进行核对(编号),确认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质量证书由会计人员管理。第三十六条 柜台出售程序。客户购买品牌金条须填写购金凭证(附件3),购金凭证所列项目应包括:客户姓名、单位名称;购金成色、重量、编号;付款方式、金额等。购金凭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为品牌金条实物凭证,一联为出售记账凭证,一联为客户回执。第三十七条 柜员受理手续(一)指定柜员。1、指定柜员须审核客户“购金凭证”填写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与挂牌销售价格一致,验明证件是否合法;2、收取购金款;3、收点现金或转账等支付凭证处理(用现金方式购金应当时付货,转账方式应在收妥入账后出货)

16、;4、进行账务处理;5、指定柜员将品牌金条连同加盖“清讫章”的购金凭证记账联及质量证书交予黄金柜员。(二)黄金柜员。1、黄金柜员根据加盖会计柜员印章的凭证,按成色、重量、块号及质量证书的编号配金,质量证书的编号须与品牌金条的编号一致,在凭证上加盖“清讫章”。2、将品牌金条、质量证书、凭证经业务主办复核签章后交客户,当场与客户查验品牌金条,如遇有品牌金条破损、严重划痕或负公差,须记录品牌金条号码、破损情况等,分别留存、报总行,并将有问题的品牌金条连通标签一起标注封装,单独保管。第三十八条 销售网点黄金柜员轧账。柜员(双人)必须进行午间轧账。营业终了,柜员应及时盘点品牌金条,按成色、重量、编号编制黄金轧账表,与贵金属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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