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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告知制度范文 知情告知制度 一、门诊知情告知内容、告知责任人和告知办法 1、门诊接诊医生详细询问病史、细致的体格检查及认真的病历记录;以口述的形式介绍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告知病人所患疾病、严重程度及预后;即将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可能达到的效果;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治疗期间需观察、注意的问题; 2、急危重症患者、由于病情需要转诊者,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以书面形式交待病情,医患双方于门诊手册中签字; 3、有住院指征拒绝住院者,申明利弊,接诊医生以书面形式交待病情,医患双方于门诊手册中签字; 4、计划生育手术、有创操作等均需由责任医生以书面形式进行风险告知。 二、住院知情告知内容
2、、告知责任人和告知办法 1、结合病史选择恰当的辅助检查并向病人介绍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由主管医师、护士以口述形式向患者本人、家属或监护人交待。 2、主管医师或上级医师应向患者本人、家属或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告知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病情现状及预后;即将采取的措施和可能达到的效果;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告知内容由医患双方签字后记录于病程中。 3、主管医师应随时观察住院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抢救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汇报;妇产科由值班三线医师或以上医师、儿科由值班二线医师或以上医师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本人、家属或监护人交待病情及治疗措施,医患双方签字后记录于病程中。 4、疑难危
3、重或诊断不清的患者、病情有变化时或会诊前,主管医师或上级医师应及时向家属反馈告知。 5、凡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或治疗时,主管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并签字。 6、凡手术、麻醉及其他有创性操作、手术中需留置的体内材料术前由术者及主治医师向患者、委托人或监护人交待病情后,医患双方签字。 7、手术过程中发现新的或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手术中由于病情变化、病变位置与术前诊断不一致、麻醉因素等时需要改变术式时,应由术者、主治及以上医师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委托人或监护人交待病情,医患双方签字后记录于手术志中。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主管医师应进行口头或书面告知。 9、输血及血制品前,主管医师及以上医师应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本人、家属或监护人交待病情,医患双方签字后记录于病程中;主治及以上医师进行审核。 10、化疗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或家属交待药物的毒副作用、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医患双方签字后记录于病程中;主治及以上医师进行审核。 11、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时应有主管或上级医师进行书面形式的告知。 12、患者出院前,应由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告知患者出院后的起居、康复和注意事项。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