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 執法指引擬稿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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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 執法指引擬稿公眾諮詢 xx?商品?明(?營商手法)(修訂)條?執法指引擬稿公眾諮詢文件本諮詢文件可於以下網址下載香港海關.customs.hk;通訊事務管?局.s-auth.hk;一站通.hk及消費者委員會.consumer.hk二?一二?十二月七日背景I.於二?一二?七月十七日在?法會通過。 修訂條?為現有的商品?明條?(條?)作出修訂,禁止?商戶使用訂明?營商手法針對消費者及加強執法機制。 xx?商品?明(?營商手法)(修訂)條?(修訂條?)已執法指引II.訊局)(通訊事務管?局辦公室(通訊辦)為其執?部門)同時獲賦予有關的司法管轄權,就電訊條

2、?(第106章)及廣播條?(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提供電訊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的營業?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1執法。 香港海關(海關)是負責執?條?的主要機關。 通訊事務管?局(通III.引包括遵從與執法政策聲明執?商品?明條?的公平營商條文(政策聲明)甲部及一般指引商品?明條?的公平營商條文(一般指引)乙部。 海關及通訊辦(統稱執法機關)已?合草擬一套執法指引。 執法指IV.基本原則和優先調配執法資源的考慮因素。 一般指引闡釋香港海關關長和通訊事務管?局所授權的人員可就其?使公平營商條文下的權?的方式,以及就條?條文的施?提供指引。 執法機關也就商戶如何遵從條?的公平營商條文

3、向他們提供指引,同時亦讓消費者?解他們如何受到保障。 政策聲明闡釋執法目標、指導執法機構應用條?中執法工具的諮詢V.法指引擬稿發表意?。 公眾請將意?填寫於附?A的意?書內,並透過郵遞、傳真或電郵在xx?1月17日或之前提交海關。 執法機關現正根據條?新增的第16BA (6)及16H (2)條邀請公眾就執郵遞地址:九?旺角彌敦道700號工業貿?署大?14?香港海關商品?明條?特別籌劃組傳真號碼:電郵地址:23980596guidelinesconcustoms.hk1公平營商條文包括禁止就商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明誤導性遺?,具威嚇性的營業?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為及?當地接受付款

4、的罪?。 i VI.人資?,只會用於是次諮詢用途。 公眾可按其意願在遞交意?時附上個人資?。 任何在意?書上提供的個VII.與是次諮詢直接相關用途。 獲取資?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日後亦只可把該些資?用於同一用途。 收集所得的意?書和個人資?或會轉交有關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用於VIII.意?書。 當刊載收集得?的公眾意?書時,如你?願意公開你的姓名、及/或所屬機構名稱,請在提交意?時?明。 海關和/或通訊辦在公眾諮詢結束後,或會刊載就本諮詢文件所遞交的IX.附?的個人資?。 查閱或?正個人資?的要求,應以書面透過上述的?絡方法提出。 任何向海關及通訊辦提交意?書的寄件人,均有權查閱及?正其意?書諮

5、詢會會期X.妥附?B的報名表後透過郵遞、傳真或電郵交付海關作出申請。 場次日期時間1xx?12月21日下午3時至4時半2xx?1月3日上午10時至11時半3xx?1月3日下午3時至4時半歡迎公眾及關心這議題的人士?與下?日子舉辦的諮詢會。 各位可於填諮詢對象地點業界香港?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15?演講廳4xx?1月4日下午3時至4時半公眾人士九?尖沙咀梳士巴?道10號香港文化中心?政大?4?香港?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15?演講廳5xx?1月5日上午10時至11時半公眾人士XI.海關及通訊辦將會?絡個別業界(?如商會)以安排分組諮詢。 XII.6325?絡通訊辦。 如你對是次諮詢

6、有任何疑問,請致電34036063?絡海關或致電2961香港海關關長通訊事務管?局xx?12月ii甲部擬稿遵從與執法政策聲明執?商品?明條?的公平營商條文由香港海關關長和通訊事務管?局發出目?段?1-2引言3遵從與執法政策聲明簡介4執法目標5指導原則?目標明確?罪罰相稱?尺?一致?公開透明6-10調查的優先次序11-27執法工具?民事執法-承?接受承?承?的要素?能接受的承?條款?遵從承?撤回對承?的接受?民事執法-強制?刑事程序附?引言1.的一系?法修訂於日期起生效。 新引入的禁制和執法機制是用以阻遏商戶對消費者運用條?中訂明的?營商手法。 修訂條?的第 4、 5、 7、7A、13E、13F

7、、13G、13H及13I條12(除非另有?明,在本文件提及的所有條文,均指修訂條?的條文)指明有關的刑事罪?。 上述條文統稱為公平營商條文。 香港海關(海關)是負責執?條?的主要機關。 通訊事務管?局(通訊局)(通訊事務管?局辦公室(通訊辦)為其執?部門)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第106章)及廣播條?(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提供電訊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的營業?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執法。 為加強保障消費者,商品?明條?(香港法?第362章)(條?)2.?和及時制止已知悉的?營商手法。 簡而言之,除提出檢控外,如作為執法機關的海關和通訊辦(執法機關)相信商戶曾作出、正在

8、作出或相當可能會作出的?為構成公平營商條文所訂的罪?,負責的執法機關有權依據第30L條接受有關商戶作出的承?,?再繼續或重複違規?為或在相當程?上?似的?為。 如有需要,執法機關亦有權就此依據第30P條向法庭申請強制?。 經修訂的條?設?民事的遵從為本機制,目的是鼓?商戶遵從條遵從與執法政策聲明簡介3.法機關根據經修訂的條?應用執法工具的基本原則和執法機關考慮執法資源優次的因素。 透過發表本政策聲明,我們希望提高執法透明?,並促進商戶遵從公平營商條文。 本政策聲明是由香港海關關長(關長)根據第16BA條,以及由關長和通訊局共同根據第16H條發出,並適用於對電訊條?及廣播條?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

9、相關條?提供電訊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的營業?為而採取的執法?動。 本遵從與執法政策聲明(政策聲明)載?採取執法?動的目的,執執法目標1第4條與標記及提供資?等有關的命?第5條宣傳品內須提供的資?第7條與貨品的商品?明有關的罪?第7A條與服務的商品?明有關的罪?第13E條誤導性遺?第13F條具威嚇性的營業?為第13G條餌誘式廣告宣傳第13H條先誘後轉銷售?為第13I條?當地接受付款14.我們的執法?動旨在?防止及遏止違反公平營商條文的營商手法;?促進商戶遵從法?及提高社會人士認?公平營商條文的要求;及?處罰涉及嚴重違反公平營商條文的違?者。 指導原則5.執法?動的主要原則是目標明確、罪罰相稱、尺

10、?一致及公開透明。 目標明確?執法機關在考慮包括公眾關注、已?別的風險及情報與及新興趨勢等因素後,充分?用其資源及訂定調查的優先次序。 ?執法機關會特別?意?犯者及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為。 罪罰相稱?執法機關致?確保所採取的任何執法?動與消費者受損害的程?及對整體社會構成的傷害相稱。 對社會或經濟有較大影響的嚴重違?為必須採取較嚴厲的執法?動。 尺?一致?有一致性的執法尺?對加強公眾?解公平營商條文的運作和維持公義至為重要。 執法機關就個別情況考慮採取最適當的規管措施時,經審視每宗個案的案情後,會?求確保執法上的一致性(?如在?同個案中,執法機關之間及執法人員之間就決定何謂最適當的執法?動

11、一事上,應保持一致)。 公開透明?為?幫助商戶遵從公平營商條文,執法機關致?增進商戶?解公平營商條文的運作及?遵從規定的後果。 ?執法機關會發出指引以闡述它們會在甚麼情況下採取執法?動。 ?執法機關會發放有關公平營商條文下的承?、強制?及檢控方面的資?。 調查的優先次序6.商戶範圍廣泛,海關會定期到商戶的處所巡查,並進?針對性抽查,並可視乎實為確保商戶遵從公平營商條文,加上受公平營商條文管轄的貨品及服務2際情況及所獲得的情報,對某些商戶採取放蛇?動及針對性巡查。 通訊辦會一如以往,密?監察電訊和廣播市場的發展,並在適當時?使經修訂的條?賦予通訊事務管?局的權?。 ?個執法機關皆會審視它們各自接

12、獲的每宗消費者投訴。 7.所需資源調查能使消費者、業界及整體社會獲得最大裨益的事項。 執法機關因此一般會優先處?涉及以下一項或多項?為的個案?涉及重大公眾?益或關注的?為;?犯、故意、有組織或構成嚴重違?的?為;?引致或可能引致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的?為;?針對弱勢或?受左右的消費者群體,或對這些群體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為;?該?為顯?商戶有違?的慣性或顯示有在未?出現?當?為的風險;?該?為顯示出在市場上有顯著的或新興的趨勢或可能會在某?業中或跨?業普遍出現;?對該?為採取的執法?動很可能帶?有效的教育或阻嚇作用。 為?促進商戶遵從法?,及妥善和有效運用執法資源,執法機關會投放8.才能就

13、有關個案作出深入調查。 執法機關可能會因提供的資?足而未能即時採取相應?動,甚至無法跟進調查。 故此,投訴人將會被要求透過面談或其他途徑向執法機關提供充分詳情,以使執法機關公正且有根據地評估可否按照上述的調查優次,採取進一步?動。 在執法機關審視所有接獲的投訴時,一般需要取得合?地詳盡的資?,9.紛並非與違反公平營商條文有充分關?,該宗投訴?可能無法作進一步跟進。 執法機關可在取得投訴人的同意後把投訴轉交消費者委員會進?調停。 當執法機關收到消費者與商戶之間出現因糾紛而引發的投訴,而有關糾10.當執法機關決定?對投訴採取進一步?動時,會以書面通知投訴人。 執法工具11.當執法機關採取執法?動時

14、,會向其採取?動的商戶明確述明?促使執法機關採取?動的?為或營業?為;及?執法機關認為商戶已經違反、現正違反或可能違反的公平營商條文。 3商戶將有機會對執法機關關注的?為或營業?為作出合?解釋。 而視乎個案的情況而定,執法機關會向商戶講解,就對應指涉?為,在條?下的民事遵從為本機制的運作及該商戶在機制下的權?和責任(請?閱下文第16段)。 民事執法-承?12.或相當可能會作出構成公平營商條文所訂罪?的?為,執法機關可在徵得?政司司長同意後,接受該商戶作出的承?。 除提出檢控外,根據第30L條,如執法機關相信商戶曾作出、正在作出13.第30M條訂明,執法機關?可就該承?所關乎的事宜展開或繼續進?

15、調查,或就該事宜在法庭提起或繼續法?程序2。 第30L (5)條賦予執法機關權?可安排發布承?。 第0N條訂明撤回對承?的接受的有關事宜。 下文載?涉及接受、發布及撤回承?的情況。 商戶所作承?是指其承?再繼續、重複或作出有關?為或營業?為。 32受第22及23段的撤回機制規限。 3?如指涉?為的嚴重性及該商戶以往的紀?。 接受承?14.慮接受承?時,會顧及個案的情況及下?非盡?的因素,包括(a)指涉?為的性質3,以及與刑事檢控比較,承?在規管上的效?;(b)商戶配合調查的程?,包括有否提供有關指涉?為的完整資?及所採取的任何適時及適當的補救措施;(c)商戶是否在承?中確認曾發生指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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