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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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初稿) 1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常州市机械职业学校创建于1963年,1969年因文革停办,1973年复办。 学院曾四迁校址六易校名,先后有常州市机械职业学校、常州市机械中级技术学校、常州市红大机械学校、常州市机械学校、常州机械技术学校、常州机械学校等校名。 xx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常州机械学校独立升格为普通高等学校,定名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秉持“知行并进”的校训,以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发展目标,以“以人为本、崇尚技术、开放共享、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就业导向,使每个学生成才;持续改进,让一切客户满意

2、”为办学质量方针,以服务区域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为特色,致力于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国家宪2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VocationalInstitute ofMechatronic Technology,法定住所为常州市武进区鸣新中路26号。 第三条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

3、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依托行业,立足地方,以装备制造技术教育为特色,实施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 第二章教育形式和职责第六条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院3的主要教育形式。 第七条学院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

4、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第八条学院坚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具备健全人格、扎实基础、精湛技术、创新思维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 第九条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以服务区域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需要为重点,以装备制造产业类专业为核心,以制造业服务类专业为支撑,加强专业建设,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十条学院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有关事项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

5、条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生,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4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学质量,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学院将专业与产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通过“引企入校”、“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方式,实施学生员工身份合 一、学做合

6、一、课堂车间合一,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各环节工学结合的“三合 一、全过程”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四条学院大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与政、行、企、校等多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为装备制造行业和区域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学院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内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提升办学质量和学院声誉。 第十六条学院引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双证融通,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七条学院依托人才、思想、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开放教育教学

7、资源,为地方企业和行业提供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学历教育,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5第十八条学院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按相关规定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依法自主确定院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学院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自主处置学院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及内设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学院将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加强德育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8、价值观,鼓励师生学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引入现代企业、行业优秀文化,融入地方文化优秀元素,构建学院文化特色。 第二十二条学院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三章教职工和学生第二十三条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本院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6以及与本院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院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院声誉和利益。 学院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教师由具备优良

9、师德和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创新,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聘教职工,依法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10、第二十七条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院规范教师的行为,引导教师秉持学院7“敬业、爱生、言传、身教”的教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 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学院制定教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

11、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和领军人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 第三十二条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8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12、、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助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受理教职工对学院处理决定的异议。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院人事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

13、组成,受理案件后,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9答复。 第三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14、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10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院引导学生秉持“谦虚、好学、严谨、创新”的学风,尊敬师长,和睦同学,进德修学,自强不息,努力成为社会的栋梁。 第三十九条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

15、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四十条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院支持学生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院建立学生救助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11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四十四条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实施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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