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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酒店租赁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大酒店租赁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室)A、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 并复印留存备查。 B、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C、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循政府的法规、是否遵守酒店与其明确的规章、是否履行签约的安全责任,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保安部A、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酒店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B、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C、要对租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
2、防范措施。 D、要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酒店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租赁方A、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B、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C、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酒店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D、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酒店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E、承租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人员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F、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 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酒店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G、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酒店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