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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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质疑双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疑人是指对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依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具体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人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但能够提

2、供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质疑时可以将其列为相关第三人一并提出。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质疑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第四条 质疑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的原则。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第五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提出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或违法内容的; (二)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内容并妨碍有效竞争的;(三)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

3、者更正的;(四)不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的;(五)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程序和要求等组织采购的;(六)采购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七)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八)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九)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三)质疑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五

4、)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未进行供应商资格报名或登记(含网上报名登记)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受到限制、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不能参加报名或登记的除外。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下同)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公告信息(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

5、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 ,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但上述意思未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特别提示,或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文件的发售(获取)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符合规定、采购文件存在前后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响应,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除外。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包括公示、预公告、结果变更公告等)之日起计算。采购组织机构在发布最终中标(成交)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进行采购响应的供应商,否则,质疑期限应当自供应商实际知道采购结果之日

6、起计算。第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不当,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前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采购结果尚未公布为由拒绝接受质疑。第十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质疑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二)被质疑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内容;(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五)提出质疑的日期。第十一条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质疑人因故不

7、能自行办理质疑事项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但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三条 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 。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采取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人应当取得被质疑人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被质疑人。被质疑人可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在质疑有限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第十四条 质疑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

8、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第十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项目经办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接收供应商质疑,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布其联系方式。接收供应商质疑的工作人员应相对独立、固定。第十六条 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对于质疑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书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第十七条 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质疑人认为不补正影响质疑处理的,可以在收到质疑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人限期修改补正后再提出

9、质疑。限期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修改补正所需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质疑人逾期未能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可不予处理,但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处理的理由:(一)质疑人没有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三)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四)提起质疑时间已经超过质疑有效期的;(五)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质疑人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

10、人无故拒不接收的,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或依法提出投诉。第二十条 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质疑事项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书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被质疑人作出书面说明,负有举证义务的,还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交相关证据。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或未提供证据的,被质疑人可视同相关当事人认可质疑事项,并作出有利于质疑人的认定意见。第二十一条 被质疑人应当认真对待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对质疑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再逐项答复。质疑答复应当依法、真实、详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11、第二十二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书面记录等均应当作为处理质疑的重要依据并严格保管。第二十三条 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二)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五)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六)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论证;(七)其他合法的方式。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发现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程序违规、审查

12、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的,应当予以纠正。复核应有原评审小组不少于五分之三成员到场。因故未能参加复核的成员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评审专家代表其参加复核并出具意见,否则应由被质疑人提请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行补抽评审专家参加复核。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依法直接作出答复,不应组织复核:(一)对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之外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的;(二)对评审小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三)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以外的纯法律争议的;(四)对其他非评审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质疑的。第二十六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如书面要求撤回质疑的,被质疑人可终止质疑处理。但如发现被质疑采购项目或相关单位及

13、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被质疑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被质疑人应书面答复质疑人质疑不成立,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属实,但未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或虽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但情节轻微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如尚可改正的,被质疑人应当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已不能改正,应当书面向质疑人说明情况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质疑人负有责任的,应当向质疑人表达歉意,并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如质疑人要求退出采购活动的,被质疑人应当允许其退出,并退还其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工本费等。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认为采购文件、采

14、购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视项目进度以及问题是否可以改正等,分别作出处理:(一)未到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的,应当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如对供应商制作采购响应文件有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延长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响应已经截止但采购结果尚未公布的,应当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结果已经公布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应当改正后按规定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但

15、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改正后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五)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向质疑人如实说明情况。但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履行完毕前,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视为问题不能改正或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一)未向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或采购计划

16、)手续,或未按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或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全部或主要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且已实现的;(四)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五)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六)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七)采购文件存在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的响应的; (八)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其他问题不能改正或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一条 质疑事项属实,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十二条 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的,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内,但被质疑人应当事先告知质疑人预计所需时间,所需时间预计将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还应当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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