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机电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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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机电运输设计规范GB5021594199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4年7月12日 矿井机电运输设计规范第三章第一节 井田开拓方式 第一条 斜井井筒有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串车提升时,井筒倾角不应大于25;二、采用箕斗提升时,井筒倾角应为2535;三、采用普通胶带输送机提升时,井筒倾角不应大于16; 第四章 井 筒第一节 立 井 井 筒 第一条 井筒提升罐道,应采用钢罐道或钢丝绳罐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罐道:宜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型钢整体罐道或钢轨罐道; 二、钢丝绳罐道:宜采用密封或半密封式钢丝绳。对提升终端荷载不大、服务年限较短的井筒,也可采用6股7丝普通

2、钢丝绳。 第二条 罐道梁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及悬臂梁布置形式,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悬臂梁,其悬臂长度宜小于0.7m。 罐道梁的间距应根据所选用的 罐道长度及 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宜为46m. 井筒中各种梁与井壁的固定方式,宜采用树脂锚杆固定。 第三条 井筒装备选用型钢时,在满足受力情况下,应选用同型号的b、c型。 井筒内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条件适宜时,井筒装备构件宜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四条 井底水窝深度与清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底水窝深度,应根据井筒用途、井筒装备、提升系统、水窝清理方式、井筒延深方式等因素确定; 二、箕斗井的清理方式,应根据井底与大巷的相对关系确定。

3、箕斗井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应设清理硐室及清理平巷; 三、罐笼井井底的清理方式,可利用巷道与箕斗井清理巷道连通,集中进行清理,或在井底水窝设水泵进行清理,但必须设置便于行人的通道。第二节 平 硐 和 斜 井 第一条 斜井井筒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带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胶带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另一侧铺设单轨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如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 二、采用双钩串车或箕斗提升的斜井井筒,应按双轨布置。仅有一个水平时,也可以布置成三根轨,在井筒 中部设双道错车; 三、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当为双钩提升时,应在井口和井底适当地

4、点分别设置人车停放线。当单钩提升时,可在井口或地面设置人车停放线。 第二条 箕斗或胶带输机提升的斜井,应设置井底水窝、水窝泵房及沉淀池。第五章 进底车场及硐室第一节 井底车场 第一条 采用600mm轨距1t或1.5t矿车的斜井甩车场平曲线半径可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宜采用1220m;提升牵引角(矿车上提时,钩头车的运行方向与提升钢丝绳的牵引方向的夹角)不应大于20。空、重车线的长度根据大巷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应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23倍。 采用其他车辆提升的井筒,其甩车场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选择车辆的参数确定。 第二条 井底车场调车作业应采用机械操作,并应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 矿车进出罐笼

5、或翻车机的作业,应采用机械操作,并应采用集中控制。第二节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 第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应根据运行图表确定,编制图表时可采用下列速度和时间: 一、当机车位于列车前、后,运距小于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m/s,运距在50100m时,列车速度采用1.5m/s; 二、当机车位于列车前,运距大于150m时,列车速度采用2m/s; 三、当机车单独运行时,运距小于100m时,列车速度采用2m/s,运距大于100m时,列车速度采用2.5m/s; 四、机车摘钩、挂钩、转换运行方向、启动和通过手动道岔时间宜各采用10s; 五、机车牵引底卸式矿车通过卸载坑的速度宜采用1m/s。 第二条

6、 井底车场内调车方式采用自动滑行时,车辆在各线段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段不应大于3m/s; 二、阻车器前宜为0.75m/s,最大不应超过1m/s; 三、曲线段宜为0.75m/s,最大不应超过2m/s。 第三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井底车场年通过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Njd= 式中 Njd井底车场年通过能力(t) Qjd每一调度循环进入井底车场的所有列车的净载煤重(t) Tjd每一调度循环时间(min)。 第四条 井底车场年通过能力应大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第三节 硐 室 第一条 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应联合布置,并应靠近敷设排水管路的井筒 。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设置栅栏门

7、和易于关闭的密封门,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应高出主排水泵房地面7m以上,并应设置平台,平台尺寸应在发生事故时能运送排水设施。管子道的净断面应保证安设排水管后能通过水泵或电动机。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和铺设轨道。 第二条 井下水仓应为两条独立的互不渗漏的巷道组成,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应能正常使用。井下水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及发下,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矿井正常涌水量; 二、矿井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砂充填、黄泥灌浆的矿井,井底水仓有效容量,应

8、加4h的昼夜平均充填水量或灌浆水量; 四、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采区正常涌水量; 五、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圹井,还应设置沉淀池; 六、水仓宜采用机械清理。 第三条 翻车机硐室应一侧设人行道,另一侧设检修道,检修道宽度应能满足设备安装和检修的需要。人行道位置宜与车场巷道人行道一致。进出翻车机两侧的线路坡度应按操车设备要求选取。翻车机一侧有架线式机车通过线时,应用不然性材料隔墙将通过线与翻车机隔开,通过线一侧与翻车机一侧均应设置人行通道。底卸式矿车卸载站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上述规定。翻车机硐室和卸载站硐室应设置喷雾洒水装置或除尘设备。 第三条 井

9、底煤仓的位置应根据提升及大巷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巷采用胶带输送机运煤的矿井,井底煤仓与运输大巷的相对位置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布置两个及以上的井底煤仓,煤仓间应留有岩柱,其大小由煤仓围岩的岩性确定,但其净岩柱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个煤仓掘进直径的2.5倍; 三、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Qmc=(0.150.25)Amc式中 Qmc井底煤仓有效容量(t); Amc矿井设计日产量(t); 0.150.25系数。大型矿井取小值,中型矿井取大值。 四、井底煤仓宜选用圆形直仓。有条件时,煤仓漏斗宜采用双曲线形; 五、斜煤仓应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应小于60; 六、煤仓

10、上口应设300mm300mm孔眼铁篦子,并应设操作硐室。 第四条 井下使用蓄电池电机 车运输时应设变流室、充电室和修理间。变流室和充电室相连。充电室设置16个充电台时,应布置一个电机车出口,当设置6个以上充电台时,应布置两个电机车出口。井下使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应设变流室、修理间,工作电机车在10台以下时,修理间应设一个电机车出入口,但应另设人行通道。工作电机车在10台以上应设两个电机车出入口,可不另设人行通道。修理间应设起重梁和手动葫芦。检修坑的设置应根据采用的电机车确定。用平硐开拓的矿井,上述硐室可设在地面。 第五条 矿井用机械升降人员时,在靠近副井井筒处应设置等候室,等候室应有两个通道通

11、向井底车场。 第六条 大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在靠近等候室或便于人员上、下井处设置乘人车场及人车停放线。 第七条 主、副井应设联络巷道。 第八条 井下调度室的位置应设在井底车场咽喉通路附近。第九章 井 下 运 输第二节 大巷煤炭运输 第一条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设备,应根据矿井开拓巷道布置、运距、运量、经技术经济论证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技术经济合理时,大巷煤炭运输应选用胶带输送机; 二、当斜井为胶带输送机提煤时,从大巷至地面宜采用胶带输送机连续运煤系统; 三、大巷胶带输送机可兼作运人,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铺设胶带输送机的大巷,宜采用混凝土铺底,其巷道断

12、面布置应便于检修。 五、底卸式矿车运输含水量大的煤,大巷铺轨宜采用固定道床。 第二条 大巷运煤系统采用轨道运输时,应根据运量、运距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机车和矿车的类型。 第三节 采 区 煤 炭 运 输 第五条 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采用大倾角胶带输送机、上链式输送机、搪瓷溜槽、铸石溜槽或溜煤眼; 二、开采缓倾斜煤层,普通胶带输送机向上运煤的倾角不应大于18,向下运煤倾角不应大于16。 第六条 回采工作面及回采工作面顺槽的煤炭运输,应采用输送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回采工作面输送机小时运送能力,应大于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设计采用的小时生产能力

13、; 二、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回采工作面输送机小时运送能力; 三、采区内只有一个回采工作面生产时,采区上、下山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当采区内有一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应根据条件计算上、下山输送能力。当有条件时,应在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上、下山之间设置缓冲煤仓。 第七条 采区输送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的煤仓,应根据其位置的相互关系选择煤仓类型及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送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有一定的高度差,宜采用圆形直仓;输送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均布置在煤层中,应采用水平煤仓; 二、斜煤仓倾角不应小于

14、60; 三、煤仓容量可为上、下山输送机0.5h的运量; 四、煤仓应有防堵塞和处理堵塞的设施。 第四节 井下辅助运输 第八条井下辅助运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多次倒运 二、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 三、当矿井用平硐开拓或副井为斜井、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宜从平硐或斜井井筒至井底车场、大巷、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实行连续运输; 四、当大巷、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连续运输; 五、当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采区上、下山和回采工作面顺槽宜组成连续运输系统。 第九条辅助运输车辆的选择,应根据运输方式、运送的材料和设备类型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机车运输: 1、运送矸石、材料选用1T或1.5T固定车箱式矿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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