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赔偿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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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阅赔偿制度范文 借阅赔偿制度 (1)图书借阅制度读者进入流通部书库前,请将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存包柜(自带挂锁)。 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在借书处领取代书板(请仔细阅读代书板使用方法),入库选取图书,凡取下图书,须将代书板插在该书的位置上,在选书的过程中,应保持书架上图书的整齐,不得乱放,如未选中该书,请将图书放回该书所在书架位置。 凡不用代书板者,工作人员将酌情处理。 读者选好书后,到借书处办理外借手续。 读者借书前,要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污损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向工作人员当面说明,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则由借书人负责赔偿,如遇遗失、损坏等情况,按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处理。 未办外借

2、手续,不得将书带出借书处,否则,以窃书处理。 教职工读者借阅册数为正高级职称18册,副高级职称15册,中级职称10册,初级及离退休人员8册;借阅期限为180天,可续借一次,借期为30天。 学生读者借阅册数为5册(其中中国当代小说类限2册);借阅期限为90天,可续借一次,借期为30天。 借出图书必须在所借楼层按期归还,不得逾期。 对逾期图书,按规定收取逾期费。 按逾期罚款规定到期限未还图书,免罚天数为6天,在此期间还未还书者,系统将自动视免罚天数也为过期天数,过期一天,罚款0.10元。 10天以上加倍。 (2)阅览制度读者进入阅览区须登记,并交验读者证。 本校读者凭本人借书卡,在接待台外刷卡、签

3、名,交验证件,领取代书板后入室阅览。 读者自行取阅书刊,读者阅后应主动将所阅书刊资料放回原处。 进入阅览室前,应先将书包,拉练夹、书刊等物品放于存包柜内。 (自带挂锁)。 阅览区报刊只限室内阅览,不外借,勿带出阅览区,教学科研需要可复印。 爱护书刊,严禁撕毁涂画,污损。 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请勿大声喧哗、交谈,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及乱扔杂物。 请勿在室内吃零食及饮料。 进入室内,应将手机设置为震动档,勿在室内接打手机。 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慎防失窃。 (3)电子阅览室使用规则本校师生员工凭图书证在电子阅览室上机。 不浏览反动网站和不健康网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不进

4、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严禁利用电脑设备和互联网浏览、发布含有损害国家、学校尊严以及黄色淫秽内容的信息。 严禁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它破坏性程序。 保持室内卫生,禁止在室内吸烟、进餐、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 进入本阅览室要衣着整齐,言谈举止文明礼貌,禁止在室内大声喧哗。 为保证电子阅览室内计算机正常运行,严禁删改计算机系统配置及任何文件、软件。 违反图书馆计算机使用规则,造成计算机严重损坏者,须按原价赔偿 (4)丢书、污损书刊赔偿办法读者丢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赔偿原版本(出版社、版本相通、印次相同)图书。 赔偿手续在流通部办理,工作人员开据“赔书通知单”后,读者

5、将书交到采访部,工作人员查验新书符合要求后,填写“赔书通知单”其余项目,读者交纳技术处理费每册5.00元,请持“赔书通知单”返回流通部办理赔偿手续。 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般中外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A、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款。 B、1986-1989年出版图书,按原书价8倍赔偿。 C、1990-1995年出版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 D、1995年后出版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E、xx年后出版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是否增加)善本、孤本图书按重新估价后价格10倍赔款。 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同时按逾期处

6、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单本计价者,按单价计算,整套计价者按整套价计算,再按上述规定赔偿。 已赔偿之图书,如失而复得,概不办理退还手续。 读者如在图书上涂抹或勾画,污损图书,工作人员将酌情予以罚款。 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技术处理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10元以上罚款。 读者污损、撕毁图书,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停止借阅权1-3个月,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偷窃图书者,除交回原图书外,并处以每册100元罚款,吊销借书证,停止借阅权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在图书馆宣传栏进行通报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院系,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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