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行政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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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尉犁县行政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尉犁县行政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我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施、办公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能,本着勤俭办公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中心的所有固定资产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财务人员负责帐目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界定标准和分类(一)固定资产界定标准1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一般设备。 2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专用设备。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

2、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其它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同品种、同规格型号)。 (二)固定资产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25图书。 6其它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购置中心固定资产购置必须先提出购置申请,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购建所需资金应纳入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 购建活动结束后,固定资产及时移交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帐务处理和登记。 财务部门按购建资金总额和固定资产的品名、类别分别设立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资产管理部门可采用流水帐、分户帐、卡片等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对大型、贵

3、重的精密仪器、专用设备要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1中心所有固定资产都要进行登记和造册,建立台帐,加强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必须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2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全部固定资产由中心设置总帐,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专人负责,实行集中管理。 各部门窗口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固定资产每年应全面盘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维修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固定资产的大修,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

4、办人应提供两家以上修理部门编制的大修预算,经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1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先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经中心核实后,再由中心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销帐。 2对非正常原因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财产被盗或发生其他重大损失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并按照财产保险和领导批示处理。 属于责任事故,应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经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由责任人赔偿损失部分或全部。 3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转让必须报经批准。 根据规定,一般设备一次性报废(含毁损和转让)由中心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报废,还须通过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确认,作为审批依据。 4对因自然灾害、被盗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遗失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外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十条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年底进4行全面盘点,核查帐实、帐卡、帐帐是否相符,完善各项管理,防止和避免管理中的漏洞。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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