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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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 X 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授信风险,坚持授信业务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相统一的原则,真正将XX银行建成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把开拓经营和防范风险统一起来,达到授信资产的高效运作、正常归流和增值的目的,真正体现“资产质量是生命”的经营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XX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银行授信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

2、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信政策界定范围内自主开展授信业务; 二、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 对产品销售有市场、货款回笼快、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可实行授信倾斜政策; 三、坚持流动性原则。 我行授信必须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要求; 四、坚持合规性原则。 授信的投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必须有利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五、坚持合理盈利原则。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和授信业务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其他表内外授信资产的收益价格; 六、坚持“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3、 七、坚持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市民为主要授信支持对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管理制度体系由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授信业务操作细则、授信综合管理制度及单项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是XX银行授信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授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所有授信制度和管理办法均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授信是XX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我行授信业务分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总行是XX银行总部,经营

4、行是XX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授信工作人员是总行和经营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授信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授权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XX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总行对下属经营行实行有限授权。 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客户经理、分支行(部)负责人、独立授信审批官、风险监控官、授信审查委员会和总行行长分别担任,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八条实行风险监控官制度。 风险监控官对总行负责,主管派驻经营行授信风险的监督管理,其核心工作是对各经营行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控制,并督促相关授信人员履

5、职尽责。 第九条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制度。 独立授信审批官为分、支行(部、中心)提供其权限内(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审批权限,由总行行长提议提交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总行行长授权;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由分行行长聘任和授权,报总行审计部备案)授信审批、授信法规政策咨询等授信相关业务服务;对其审批的授信业务风险损失承担相应比例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实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制度。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是XX银行授信业务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事项,担负全行授信资金质量的重要监督、授信新业务的推荐和决策职能。 授信审查委员会由总行授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授信审查

6、委员会采取书面(电子)评分投票的方式,对所议事项进行记名表决,对经审议通过的授信业务,按记名投票结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分行暂不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双签审批制,即分行在总行授信授权范围内,每笔授信由授信调查人和授信第一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根据授信金额大小上报分行相应级别的独立授信审批官进行初审和终审,终审人的签批意见为最终的正式生效意见。 各分行应相应制订各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制度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备案,制度中应对分行各级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审批权限和绩效考核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实行授信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 授信业务第一责任人按授信品种、金额的不同由经营行主要负责人

7、或分管授信工作其他人员担任。 对分行上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所有授信,均由分行行长和申报支行(或分行直属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授信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实行授信业务风险监督制度。 审计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的审计检查(分行授信审计监督职能由外派风险监控官承担),对经营行和授信管理部门的授信内控制度建设、授信操作流程和授信资产风险控制,承担监督职责。 对授信资产形成损失的,划分责任,确定各类授信工作人员的赔偿额。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四条客户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必须以盈利为目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

8、五条客户申请授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到期信用和应付利息已按期清偿或落实了XX银行认可的清偿计划;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即期年审通过的贷款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特殊行业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在XX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授信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制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决议;非独

9、立法人的分公司申请授信须由总公司书面授权; 六、申请中、长期授信,用来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其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 七、申请短期授信,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率需符合规定比例,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真实贸易背景。 XX银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授信。 第四章授信业务种类第十六条表内授信业务 一、贷款,是指XX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以一定的利率和按期归还为条件将货币资金使用权转让给该客户的信用活动。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透支、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针对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为

10、客户核定一定的限额为最高透支额,允许客户在核定的最高透支额度内直接取得信贷资金,保证支付的便利性的资金融通业务。 透支分为信用卡透支和法人账户透支。 短期贷款,是指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1年以上的贷款,其中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为中期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为长期贷款,除个人消费贷款外,长期贷款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二)按贷款保障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是指依据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发放信用贷款需符合规定条件。 2、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

11、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所设立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抵押物变现能力等进行审查,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XX银行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

12、,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及质物变现能力等进行审查。 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要根据XX银行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比例,以动产设立质押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变现值的70%;以权利凭证设定质押的应确保贷款到期本息足额偿还。 3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分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按贷款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是

13、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2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二、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基于客户在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未来可产生现金流的流动资产为依据,为客户提供灵活简便的融资支持。 三、保理,是指卖方即申请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债务人、付款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的集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四、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

14、的金融机构及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为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的短期人民币资金融通行为。 XX银行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限额、期限、登记备案制度等方面规定执行。 五、回购,是指债券(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持有人在卖出该债券给债券购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将来在某一日期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XX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场内合规、合法交易。 第十七条表外授信业务 一、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XX银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

15、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保函,是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四、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向客户做出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商定条件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贷款的承诺。 在客户满足贷款承诺中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情况下,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利率、时间、期限等,满足客户的借款需要。 第十八条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授信业务品种。 新开发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品种须经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客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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