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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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安全管理制度为适应企业现代科学管理,使公司更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实现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此制度。 一、适用范围公司所有人员都应切实执行本制度。 二、各级人员安全职责1.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制度、标准;审批本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研究、分析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和安全大检查;以及参加重大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2.总工程师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负专项责任,如制订、修订各项安全技术规程、研究和解决安全技术的重大问题、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以及特殊动火的审批等。 3.公

2、司生产主管对设备、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等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4.各车间、操作室负责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令、法规、规程和制度。 (2)组织制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车间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3)负责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考核。 (4)组织车间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压力容器、电气、仪器仪表、技术装置以及作业环境等处于良好状态。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车间无力整改的要求采取临时应急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经理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5)组织车间对各类事故(除重大事故外)的调

3、查和处理。 (6)对各车间的生产工艺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负全面责任。 (7)负责在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生产(或试生产)的同时,提出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5.生产操作员在生产操作的同时,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遇有异常情况,应按“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及时处理。 生产操作员应参与安全生产方案的制订;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6.财务部门安全职责妥善保管其业务范围内的公司财物,注意防火防盗。 对于安全技术改造措施费用,要专款专用,拨款前要经公司领导同意。 7.综合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安排新职工和实习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买与发放;负责安全规章制度、职工安全技术考核的存档工作;负责因工负伤

4、员工的安排,负责工伤鉴定。 8.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负责企业防火、火灾扑救以及剧毒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搞好仓库防火和危险物品、气瓶等的贮运管理。 9.库房管理人员职责危险品存储要指定位置,每日巡检,物料安全堆放,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全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各车间、操作室负责人应制定本科室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交由总经理审核,综合部备档。 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均应遵守其规章制度。 2.生产操作前要先检查操作环境是否安全,通风状况是否良好,周围有无易燃易爆品,有无与安全操作相冲突的隐患,电源连接处是否有易

5、导电物质等。 3.各种设备、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或改造。 4.实验器皿要及时清洗,妥善保管。 5.各科室、操作间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人要对本操作间的设备、仪器有全面了解。 有毒有害的作业,均要带有安全防护设施,严格避免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出现生产事故。 6.各生产操作间、车间禁止吸烟,有关公司数据秘密的实验室未经总经理批准,禁止外人进入。 7.避免一切生产操作带来污染,任何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都应及时上报,请示解决。 安全教育责任制度1.公司对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和实习培训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

6、必须保证教育时间厂级安全教育的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6小时;车间或操作间安全教育不应小于24小时。 3.安全教育结束后由各科室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工人才允许上岗见习,并明确所跟师傅。 学徒期满考试合格后,由车间/操作间签写安全作业证,送综合部备案、认可盖章。 取得安全作业证的工人,才具备独立上岗操作资格。 4.公司必须对各级干部(包括公司、厂、车间、班组)每年进行一次或多次安全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主要学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 5.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考试(考核),考试成绩作为每人工作考核情况记载下来。 6安全教育必须有教材

7、,并指定专人讲授。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实验室技术人员等)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证书,并要按规定期间进行复审。 8.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工学习,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制度1.厂级综合安全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二次,由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保卫、综合等有关部门参加。 2.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大检查由安保部门组织进行。 3.专业安全检查分别由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如用用安全由安技部门负责;各科室设备及实验器材由科室负责人负责;仓库危险品存放检查由保卫人员可库管负责等。 4.上述检查和整改情况,分别由各主检部门汇总上报总经

8、理,并抄送综合部备案。 5.安全大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由总经理与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及各操作间研究,分轻重缓急进行整改。 如属重大隐患,本企业又无力整改,立即如实向上级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如威胁安全生产,立即停产整改。 防火、防爆制度各操作间、生产区为禁火区,严禁吸烟。 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均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1.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火。 2.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3.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部门、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

9、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4.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采取措施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危险品管理制度1.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2.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之后要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3.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10、(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安全管理。 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电、灭火、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 5.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11、6.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7.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8.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警报装置。 9.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事故管理制度1.发生伤亡事故后,相应科室负责人要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2.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职能部门在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3.各类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分别由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 并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抄送综合部,以便综合统计、分析、总结全企业的安全情况。 4.在事故处

12、理结案之前,必须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人员安全与救治制度员工在工作中,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机械设备是否能够安全运转,方可上岗操作。 1.预防工作 (1)各科室日常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在操作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4)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

13、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2.公司应配备红药水、创可贴等日常用药和常用急救药品,以便处理员工日常创伤。 3.公司安全部门应组织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在第一时间内实施救援处理。 事态紧急需要抢救的,立即拨打120求救。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说明情况请示是否报警或报火警。 4.拨打报警电话或急救电话时,应清楚说明公司地址、事故大况、受伤人员状况、现正采取的救护措施等,应派人在公司门口或路口等候警车或救护车的到来,以节省时间。 5.受伤员工救护、入院应由综合部或安全部门陪同,以便做好安排入院、鉴定工伤等工作。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综合部或安全部门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 安全办将材料后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6.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市级或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期限应报总经理知晓,特殊情况需长期请假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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